文/黃錦嵐
筆者一個月前評述台南高分院審判長董武全(受命法官張瑛宗)審判《李朝茂違反證券交易法案》,犯了「視若無睹」與「偏聽率斷」離譜論證時,感嘆審判實務上,罔顧不利被告證據,偏聽被告辯詞,率斷無罪、跡近「放水」案例,仍是薪火相傳,代代不絕。烏鴉嘴一語成讖,近月來所評述案例幾乎都像同一模子印出來的,以下評述的《許景琦、許博一違反醫師法案》,亦是。
許景琦是台中市維新精神專科醫院院長兼醫生,曾因行使變造私文書、誣告,去年8月經最高法院判處應執行刑1年10月定讞。本件違反醫師法案,是100年5月,維新醫院六名離職員工檢舉許景琦,疑似用藥過量導致兩名精神病患相繼死亡,案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蒐證,查出許景琦從民國98年間起雇用年逾七旬的密醫許博一,在醫院為病患進行醫療行為,許博一自稱是精神科博士,先是掛名院長特助,後來掛名志工,乃將許景琦、許博一提起公訴。
本案台中地院去年4月原判處許景琦1年2月有期徒刑,許博一判刑1年,台中高分院審判長梁堯銘(受命法官許文碩)去年12月改判兩人均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陳宗鎮今年9月6日嚴詞指摘後發回更審(106台上2653號)。
綜觀最高法院的指摘意旨,梁堯銘的審判違誤,至少有5項,最離譜的是:罔顧不利被告證據,偏聽被告辯詞,跡近放水。限於篇幅,僅例舉以下3項評述:
一、曲解「醫療業務」的定義
梁堯銘認定,維新醫院於98年6月16日、6月30日、7月21日之3次特殊團體心理治療活動,固然僅是許博一單獨到場主持,許景琦並未到場,但該3次均未涉及診察、診斷及治療等醫療行為,難認屬醫療業務。
梁堯銘的以上認定,顯然是曲解「醫療業務」的定義。因為:
首先,醫師法對於「醫療業務」行為定義明確,衛生福利部亦有函示,「特殊團體心理治療」如涉及診察、診斷及治療,即屬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為之。中央健保局、台中市衛生局4位醫政官員於偵查中亦均證稱:依健保局規定,特殊團體心理治療限由精神專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執行。
其次,3次特殊團體心理治療記錄過程摘要欄內容,也載明許博一對病
患說: 「再安排腦波檢查」、「我可以開藥給二位」。
以上卷證,均顯示許博一確實是在執行「診察、診斷及治療等醫療行為」,可是,梁堯銘竟然認定「難認屬醫療業務」,這若非蓄意曲解「醫療業務」定義,即是有意睜眼說瞎話。
二、罔顧被告串證卷證
梁堯銘採信證人林瓊伶證稱:她知道5月3日那天是許景琦實際看診;及證人張毓玲證述:「維新醫院之志工係穿著背心」,作為有利被告的認定。
可是,林瓊伶在偵查中即證稱:本案經檢察官搜索後,許景琦指示她要邀約于禁蓮前來討論劉*彪病歷之事;且她當日來開庭前,許景琦有跟她說5月3日那天是其看診,她知道初診資料表上記載是許博一,許景琦說那天其確實看診。
卷證白紙黑字,許景琦早在檢察官搜索後,即有一連串的串證動作,梁堯銘竟然置若罔聞,只偏聽勾串後的證言。
三、曲解證詞,無中生有,跡近放水
維新醫院護士張毓玲證稱:主治醫師著白長袍,實習生、心理師、社工師、職能治療師、實習醫師等著白短袍,許博一在醫院穿的是白短袍,志工都是穿背心比較多,未看過許博一穿背心。
這是審判筆錄載明的卷證,張毓玲是證述:「許博一穿白短袍」,並未證述「許博一穿著志工背心」。
可是,梁堯銘竟然敘明:「依證人張毓玲於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許博一於99年4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在維新醫院係擔任志工,而維新醫院之志工係穿著背心,則身為維新醫院護士之證人于禁蓮從許博一穿著之外表,即可知悉許博一並非該醫院之醫師,豈可能讓自己之母親劉*彪任由不具醫師資格之許博一看診?」,而不採于禁蓮不利被告的證詞。
梁堯銘從「許博一是志工」,即罔顧張毓「許博一穿白短袍」玲的證述,逕行推衍出「許博一是穿志工背心,身為院內護士的于禁蓮不可能讓自己母親任由志工看診」的結論,這種曲解證詞的推論,與「無中生有」何異?
餘論:不夠敬業?能力不足?操守不良?
筆者每次評述完「跡近放水」案例之後,心中總是充滿疑惑:這些離譜論證的根源究竟是法官不夠敬業?能力不足?還是操守不良?筆者不敢率斷,只是越來越確信:司法公信低落,良有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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