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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沈宜生,留美歸來,暢談世界各國陪審制

(法治時報2017-9-28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資深法官沈宜生,去年獲得「法官在職出國進修」一年的機會(也就是法界俗稱的「七休一」,工作七年休習一年),前往美國研究進修,沈法官利用機會,專門投入鑽研「各國陪審制」之比較分析。

在此之前,沈法官也陸續在司法周刊上發表了多篇研究心得報告,可算是國內非常少見專門鑽研「各國陪審制」專精的實務官員。

對於「陪審制」是否適合我國這個問題,沈宜生法官非常坦白的說,他對陪審制的看法,一直在改變中,先後歷經:最早期的「反對」,然後再改成「贊成」,接著,又曾經「懷疑」,一直到現在的「要有配套的贊成」,這一路走來,他說,那真的是「學海無邊,非常值得一路探索下去,每一項新的研究,都有豐富的收獲」。

針對他有關「陪審團」制度的研究與心路歷程,簡單介紹如下:

一,「陪審制」是否呈現沒落之趨勢?

沈宜生法官曾在司法周刊發表過文章,指出很多採用陪審制的國家,對陪審制之採用,似乎都在「逐漸衰退」中,好像,陪審制並不是那麼實用等等。

有關這一點,沈宜生法官說明,這是一個很有趣的事實現象,但這不表示陪審制會被完全取代與消失,而是陪審制的採用,牽涉到高額的社會與財政成本問題,因此,原本採用陪審制的國家,都一直在限縮陪審案件的使用數量。

沈法官舉例指出,最早採用與援用的「英國、美國」這兩個國家,他們採用陪審制的案件數量,都已經降到「百分之一(1%)」與「百分之二(2%)」的少量數字。

但他們不會廢止這個制度,而是他們一直在研究和修正這個制度。

沈法官補充說明,最早,他們的陪審案件之統計數字,都是佔總案件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經由陪審團決定。

會造成這種現象,最主要原因,就是國家財政負擔不起「陪審團」的費用。

因為陪審團的召開,成員的住宿、差旅、餐食等等費用,任何一個庭開下來,都是一筆很可觀的數字,他說,英國實務上曾有一個案子,被告涉及的案情不過是一百多歐元,但是,因為連續幾個陪審團無法達成共識,據統計,該案耗掉的「陪審」成本,已經高達上千萬歐元。

因此,陪審制的國家紛紛針對這種高成本,想辦法「減少」案量,以免國家財政負擔過重。

二,「一致決」已是不可能

沈宜生法官研究各國的陪審制之後,他發現最早的「一致決」概念已經是不可能的事。

所謂「一致決」,是指,所有陪審團成員表決時,「全數一致」贊成「有罪」或「無罪」,沒有任何一人例外。

但,現行實務上之經驗,因為民主多元化社會的日趨成熟,要讓十多個陪審員,就一個事實達成「百分之百」的共識,已經是幾乎不可能的事。

因此,「陪審制」在世界各國都已經配合多元化世界的趨勢,將「一致決」修改成為「多數決」。

三,「陪審制」應否有上訴救濟?

美國的陪審制,法官不寫判決書,也不能上訴,台灣如果也採用,是否全部照抄?又,如果要有上訴,但又沒有判決書,那要如何上訴?

依照美國的方式,陪審團一旦認定的事實有效成立之後,它是沒有救濟制度的,也就是說,就「事實認定」部份是一槌定音的,是一審定生死,是不能上訴的。

但是,每個國家的陪審設計都不一樣。

沈宜生法官就他的研究所知,俄羅斯就是和美國一樣,陪審團決定的事實,是不能上訴救濟的。

但是,一樣的問題,到了法國,則是又不一樣,法國不僅可以救濟上訴,且還規定,必須「擴大」陪審團的規模。

如果一審是十三人,那二審的陪審團人數大概要到十九人,他們認為人數多一些,才符合救濟概念。

因此,沈宜生法官特別提醒國人,我們如果要引進陪審制,就要同時考量,是否要有救濟上訴制度?

這是一個沒有絕對答案的問題,因為世界各國都有不同的方式和經驗。

我們如果要引進陪審制,就要開始考量,是否要設計「救濟上訴」制度?

若是採用一槌定音,沒有救濟,那會不會有違反人權保障的問題? 

但是,又,如果設計了「上訴救濟」制度,那會不會等於變相「不信任」一審的陪審團?

沈法官非常客觀的強調,台灣司法是可以考慮引用陪審制,但是,相關的配套概念和設計,應該要開始討論,讓國人多多集思廣益才好。

四,那些案件適合「陪審制」?

世界各國都知道,採用陪審制的成本太高,為了降低陪審制的成本,多數國家採用「限縮案源」的方式來維持陪審制。

沈宜生法官舉出兩個國家的特色,一個是瑞典,一個是英國。

他說,在瑞典的司法制度中,絕大多數的案件由職業法官判決,但是,有一種案件卻是例外,是由陪審團來判決,那就是「誹謗」案件。

瑞典大概是認為,誹謗罪的成立與否,並不需要太多法律專業,但是,它的是否構成「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事,又是很抽象且涉及主觀判斷,且它對多數人而言,又是每天生活經驗中都會感受到的。

所以,在瑞典,誹謗罪是特別規定由陪審團來決定勝負。

另外,在英國,有關「專業金融詐欺之經濟犯罪」,則是明定「不可以採用」陪審團來判決!

根據英國的實務經驗,這種案件太過專業,就是找專家向陪審團成員說明三天三夜,陪審團成員往往還是一樣,「有聽但沒有懂」。

因此,才會明文規定,這種高度專業的犯罪案例,不應該由一般百姓來進行審判。

沈宜生法官綜合各國實務經驗,認為我們的陪審法可以考慮,先就部份社會大眾關心,但又特別容易引起爭議的案件,做為陪審制的適用案件,等待實施之後,觀其成效,再決定是要擴大適用,或是限縮適用。

根據瑞典以及國內案件的承辦經驗,沈法官認為,誹謗、重大(殺人)、貪污這幾種案件,都是可以考慮,先採行陪審制,等到制度上路,國人熟悉且適應之後,再進一步決定是否擴大或縮減。

有關採用陪審制的「案件」類別,親民黨黨主席宋楚瑜也有其看法,他認為,可以考慮先就「行政訴訟」的案件,採用陪審制!

因為行政訴訟都是「人民和公家機關」打官司的案子,讓陪審制決定輸贏,可以增加公法判決的公信力。

五,陪審案件屬強制或是任意?

將來一旦要實施「陪審制」,一定會面臨「強制或是任意」適用的問題?

因為不可能所有的訴訟案件都採用陪審團,而將來規定「適用」陪審制的案件,其「適用」到底是採「強制」適用?還是當事人還擁有「選擇權」?

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拒絕採用」陪審,要求他的案件還是由一般專業法官審判。

該牽涉到適用性的「強制性與任意性」。

沈法官對「陪審制」的研究,提出了很多很有意義的思考角度。

古人說,多算勝,少算不勝,司法改革就像是一場戰爭,多研究多試算,改革成功的機會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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