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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時報2017/6/5台北報導)個人從事專業新聞採訪及寫書工作,已逾三十多年,先後創辦「雜誌(另眼新聞、台灣捷運報、法治時報等)」刊物多本,「著書(觀念、態度、司法七巧板、紀庭長開講、千萬別相信法院等)」亦已超過十多本,其中「觀念」一書暢銷三十萬冊,並獲得金鼎獎等。

上述簡介旨在說明專業資歷,本人堅信「只有不斷改進的寫作精神,沒有永不犯錯的記者」;因此,如確有一時失查之報導,即應儘快認錯更正澄清,不可一錯再錯,誤導讀者,有違專業信念。
 
六月一日,邱姓閣員利用職務之便假藉法務部記者室舉辦「反擊新台灣加油」記者會,會中滿口穢言,諸如「瘋狗、加屎」等粗鄙話語盡出,實有辱閣員格調,但不難看出邱某為其妻「屆齡插隊、指定法院派任,貪圖年金提早退休」等等有違政治誠信作風,已使其焦慮煩躁而失態連連,邱為掩其窘遂揚言「五日內」不道歉將提告等等。

值此五日屆滿之際,就有關邱某夫妻關說風波「進行訴訟」以發現真相,本就是個人深深期盼之事,但訴訟費時且難期辨明,加上再次認真檢視相關資料,及司法高層退休官員與法官論壇之協助,本人發現多日來之報導,確有不夠深入詳實之處。

因此,在此先就「未盡深入詳實之處」表示歉意,並補充說明,有關該案「事實真相」之應為的「真正詳實深入報導」應為如下:

 
政黨與司法官將關說「分工化」「精緻化」:
 
細分成「內場」「外場」、及「外圍仲介」!
 
並聯手將「法官法」的「黑箱條款」通過!

 
根據陳瑞仁檢察官(因與邱太三有私交調任法務部參事)於6/1發表之說明文章:「民國一00年四、五月間,民間司改會透過民進黨團提出法官法草案第四條修正案,擬在司法院人審會引進外部委員,我公開堅決反對,司法院與法官協會也持反對立場。後來法官協會幾位會員請我幫他們聯絡邱太三,去向民進黨團勸說不要引進外部委員(當時邱太三是亞洲大學法律系主任,我則是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是在100年5月12日在邱太三安排下,我與數名法官在柯建銘辦公室與民間司改會的林峰正等人見面,商談法官法第四條草案,當天並無司法院的官方人士在場,邱太三也不在場,這種會面怎麼會變成是邱太三為了他太太宋富美的人事調動案,帶我一起去向司法院關說?後來在同年6月3日法官協會代表們又去民進黨部見蔡英文主席談法官法第四條草之問題,邱太三當天有在場,但這次我並沒有去。
 
  根據上述陳瑞仁參與的事實轉述,本人此前報導「確實不對(因不知該段事實)」,陳瑞仁供述的事實可以證明,台灣「政黨和司法官員」之間,顯然已經完全「不必遵守」任何法律規定,「只要我高興,有什麼不可以!」,只要找得到他們信任的「人脈」,他們私下想做什麼事(喬事),就通通可以違法亂來!

「不法事實1」:「後來法官協會幾位會員請我幫他們聯絡邱太三,去向民進黨團勸說不要引進外部委員(當時邱太三是亞洲大學法律系主任,我則是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是在100年5月12日在邱太三安排下,我與數名法官在柯建銘辦公室與民間司改會的林峰正等人見面,商談法官法第四條草案」

第一,民國九十六年已公佈「遊說法」,該法第一條明定「為使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特制定本法。」,也就是說,陳瑞仁等人在民國100年時,就算「黨政關係」很好,只要他透過邱太三,就可以「安排」法官協會的法官們,和黨團總召進行「關說」,但那也是必須遵守當時已經存在的法律規定,如:「遊說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89年立法實施)」。

依「遊說法」規定,陳瑞仁以及他帶領的法官,都是「不具進行遊說身份」之人。

就算勉強放寬,讓他們享特權,只因他們是司法官,即使他們不具遊說身份與資格,他們還是享有特權進行遊說。但依法,他們要進行遊說,也要進行「報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可是,他們完全沒有。

也就是說,依法,這些法官、檢察官、不可以私下找系主任邱太三,再由系主任找黨團總召來見面,就這樣他們「少數幾個人脈」「私下偷偷進行溝通」,就可決定全國人民適用的「國家法案」。

這是違法的事!

而且,最要命的是,此一「非法遊說」(事實上是「關說」)的重點,就是「法官法」最重要的「人事審議委員會」的「黑箱條款」,也就是人事審議委員「外部委員的封殺條款」之形成。

就是檢察官陳瑞仁,藉由邱太三引介帶路,引介法官找上「黨團」,進行「非法遊說」(實為「關說」)之事實真實呈現,並由陳瑞仁親口說出。

這是非常嚴重的破壞國家法治之惡行,我竟然沒有發現,也沒有加以報導!一直到陳瑞仁出面「自白」,我才發現,做為一個專業司法記者,這是嚴重失職,我必須在此表示歉意!

「不法事實2」:後來在同年6月3日法官協會代表們又去民進黨部見蔡英文主席談法官法第四條草之問題,邱太三當天有在場,但這次我並沒有去。
第二,須知,「檢察官陳瑞仁、法官數名」都是「法官法」適用之對象,都是和在「法官法」之中和「自己利益攸關」者,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對利益「定義」明白寫道:「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條文中之定義明白寫出:「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這些都是要「迥避的利益」。

結果,陳瑞仁檢察官和他帶去的法官們,竟然,完全不顧「利益衝突」,以找上「系主任邱太三」,就能見到「總召」進行關說,且還能見到「黨主席」為自滿。

試問,這些「見過黨主席和總召的法官們(其中有最高法院的法官)」日後遇到「政黨」案件,如何能夠昭信社會大眾,他們既能私下偷偷見面,為何不能私下偷偷講情?

事實上,陳瑞仁和法官協會進行的這種「非法勾當」,並不是每個法官都認同。

在法官論壇上,林孟皇、錢建榮兩位法官在當年(100年)就強烈反對由「陳瑞仁帶路的關說團」去影響立法,當時也有法官指出「陳瑞仁帶領的關說團」之作法是違法的,是違反「遊說法」的,是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迥避法」的。

林孟皇、錢建榮兩位優秀法官始終強烈主張「陽光條款」,認為應該利用「法官法」立法之同時,順勢引進「外部委員」,才能讓司法監督機制落實,「陽光條款主張者」與「黑箱條款主張者」在論壇上筆戰多時,但因司法院高層(獲得國民黨支持)支持、且與民進黨黨團也進行「私下關說」,所以,現行的「法官法」就是完全沒有「外部委員」的「黑箱作業」,外部監督力量完全無法進入。

這也是為什麼「遊說法」要求「必須公開」遊說之理。

第三,任何產業之工商「進步」的關鍵,在於其「分工」之程度,分工愈細者,其產業化愈進步!根據此觀察,台灣「政黨和司法官員」之間,在「合作關說」上,已經達到「產業分工」的水準,也就是「分工相當精細」。

從陳瑞仁的自白書可以清楚看出,「法官法」當年修法時遭到「非法關說」且是以「分工精細」的手法進行,其明顯有:「內場」、「外場」、還有「外圍仲介」之分工。

這是屬於相當成熟的產業分工。愈是封閉型產業之生態,外部人士愈是難以接近,亦即沒有此產業內部的人脈,一般外人想要進入這個「關說產業」,可說是困難重重。

就上述「不法事實」可以看到其「分工」有:

「內場者」:「黨主席」和「黨團總召」是屬之,因為他們擁有最後決定權,同時,也是「內場資源」分配之關鍵人物。

「外場者」:「系主任」屬之,系主任雖然不具任何公職,但是同黨,且與「內場」非常熟稔,信賴度高,懂得過濾,想要接近「內場」之外部人士,必須通過「外場」之過濾或牽線,才有機會。

「外場」在外面活躍搜集資源,靠的就是「擁有內場的接近權」。但是,只有「內、外場」還不夠,須有「外圍仲介」,才能擴展人脈。

「外圍仲介」:「外圍」不同於「外場」,「外圍份子」比較像是「仲介」,平常沒事不會找上門,但有事,一出面就能打電話帶路,能馬上彰顯「夠力的仲介份量」,本案之檢察官,打電話帶路模式就屬「外圍仲介」最佳案例,也因為這樣,才會獲得「調昇」部會擔任參事,就是用來彰顯「外圍仲介」之前途會看好。

補充上述「違反遊說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迥避法之非法關說,造成法官法出現黑箱條款」之內容以及政黨與司法官員「關說產業化,分工精緻化」之報導,有關「法官回任關說」之報導至此方為完整。

本人做為一個司法專業記者,未能對「法官法修法之黑箱關說與違法遊說」,及時做出深入詳實報導,卻只觸及「特權回任」之報導,確實有應為道歉之處,特在此深深向所有讀者朋友表示道歉。
 
黃越宏20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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