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犯罪 人人有責!
(法治時報2019-09-30台北報導)立委陳明文高鐵丟包「三百萬元」案,高檢署檢察長王添盛迅速「裁示」由嘉義地檢署偵辦,嘉義地檢署也很快的指定,由一位非常年輕的檢察官江炳勳「奉命」偵辦。
為了不讓這個全國矚目的案子,因為上級長官的好意關心或不當施壓,害得江檢察官無法充份依照「案情疑點」以及應有之「法律見解」好好偵辦,本報特別將本人9/27出庭製作筆錄之後,馬上又補呈的重點,寄給江檢察官做為偵辦依據。
補充重點在於:「媒體報導,先有不明人士前往領錢的事實」、以及「檢察官陳瑞仁的在媒體發表的有罪見解(分批提領)」還有「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2425號,針對特殊洗錢罪成立的有罪論述」等等。
這些重點都已掛號寄給嘉義檢察官江炳勳做為補充,讓社會大眾以及檢察體系的諸位長官們,可以了解到這個案子的「傳聞事實」和「法律依據」,並不是他們想要討好政客就能「輕易關心」或「施壓得逞」。
同時也希望透過報導揭露,讓政客們了解,要求他們正直清白是公民的基本權力!
以下為本人寄給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江炳勳的「刑事告發補充狀」:
案號:嘉義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1835號洗錢防制法
告發人:黃越宏(詳卷)
本人於9/27前往貴署陳述「告發」筆錄之後,媒體陸續揭露更多陳明文涉嫌特殊洗錢罪的可疑內幕,為恐檢察官忙於辦案,無暇得知媒體報導,特別補充此狀,以利檢察官查明真相。
補充一,髒錢交易可能性大增:根據鏡周刊以及中時的多家媒體報導,早在陳明文從高鐵站拿回遺失的行李箱前,另有名身型矮胖的男子想搶先領走,據報導指出,那名男子連行李箱內的鈔票總額、綑數、綑綁鈔票的方式都知道得一清二楚。據《鏡週刊》報導,陳明文領回失物前,曾有神秘男早一步前往招領處想把行李箱取走,但高鐵站人員不敢輕忽,調閱監視器後發現,該男子的長相與從帶著行李箱嘉義站上車的男子長相不符,因此沒讓該男領取。事發不久後,真正的失主陳明文便派人來領行李箱,在多項核對都符合後,高鐵才立即發還。神秘男子雖沒領走行李箱,也不是真正失主,但他在形容行李箱中的鈔票總額、綑數,甚至連綑綁鈔票的方式時,全都符合敘述,也使外界嘖嘖稱奇。
綜合上情,可見本案涉及「髒錢」交易之可能性大增,也才會有這種現象。且陳明文本人對此未有任何澄清說明或是提出告訴,也是怪事一樁。
依照他一向主張「以訟止謗」的原則,理應對報導媒體加以提告才對。
補充二,分批提領應成立有罪:檢察官陳瑞仁更是「具名」在蘋果日報發表文章,題目就是:300萬分批提領有可能犯罪!因此,請江炳勳檢察官不妨參考一下該文。
我們的「特殊洗錢罪」雖未明定「分批提領」之「字句」,但其「涵意與要件」均符合「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且若此等「分批提領」作法,「並不成立規避」,則該款將形同具文。
補充三,最高法院判決精闢闡明: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2425號刑事判決,關於「特殊洗錢罪」的成立要件,有非常詳盡的「定性論述」可為參考:「亦即第15條特殊洗錢罪為第14條一般洗錢罪的補充規定,用以解決前置罪名難以認定,以及洗錢客體是否為犯罪所得的來源判斷困擾,從而特殊洗錢罪之成立,不以查有前置犯罪之情形為要件,但必須其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合理來源並與收入顯不相當,且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取得必須符合上開列舉之三種類型者為限。」。
此處所指之「三種類型者」就是指: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本案陳明文就是符合「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特此補充陳報,盼能有助檢察官之辦案,並讓國人對司法有信心!
此致
嘉義地檢署 檢察官江炳勳
具狀人:黃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