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鄭玉山穩坐院長寶座,全靠許宗力

(法治時報2019-08-27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是國家最權威的「終審法院」,照理,該院判決應具「一槌定生死」之權威,可自從許宗力大院長的大學室友鄭玉山,出掌最高法院院長一職至今,可謂是成天風波不斷,是非不停,官不聊生!

單單最近接連發生的,就先有「分案霸凌法官」遭法官具狀檢舉監院;接著,又傳出有「執行卷宗整個丟失」,處分不公之事;然後,又有「虐待部屬」風聲,惡意不讓助理午休,必須加班「進修大法庭」課程等等。

甚至,還傳出基層行政人員大批退休「逃亡潮」,千方百計,就是想要逃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不幸的事,一件接一件,一直沒有斷過。

八月廿日,最高法院的佈告欄上,貼出公告,再次告訴全國百姓,最高法院又出狀況了。

該公告貼的竟然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書類中,出現了將「沒有上訴」的案件,自己拿來「下判決」,然後,才又發現自己搞了大烏龍,於是,法官自己又重新寫下了一道「裁定」,「宣告自己」前面的烏龍判決是「無效的」,同時告訴二審法院,不要理會前面的無效判決!

法界人士看到這種現象,忍不住嘆道,還好該案是「強制工作」的案子,且是發回的案子,不是「死刑犯」的案子,不然,如果檢察官收到判決,死刑執行完畢之後,最高法院才又下裁定,宣告該判決「無效」,那已經被槍斃的人犯,可就白白犧牲了。

最高法院這個罕見判決,判決全文不知是否為了掩飾窘狀,幾乎都是用○○來替代,根本看不到人名。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553 號刑事裁定,裁定主文為:

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巳○○及被告午○○、未○○、乙○○、丙○○、丁○○(原名蔡孝義)、戊○○、己○○(原名陳韋志)、庚○○、辛○○、壬○○、癸○○(原名徐晟祐、晟祐)、子○○、丑○○、寅○○、卯○○、辰○○(原名張凱庭)等人有其事實欄所載參與犯罪組織,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依上揭罪名,論處庚○○犯如其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罪(累犯,共56罪刑);午○○、辛○○、癸○○、丑○○(以上4 人均累犯)、壬○○、子○○、寅○○皆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各1 罪刑;午○○、巳○○、卯○○、辰○○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各1 罪刑;及維持第一審論甲○○、午○○、未○○、乙○○、丙○○、丁○○、戊○○、己○○、辛○○、癸○○、丑○○、壬○○、子○○、寅○○、巳○○、卯○○、辰○○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巳○○、卯○○、辰○○均1罪刑;其餘人均2罪刑);甲○○、午○○、未○○、乙○○、丙○○、丁○○、戊○○、己○○、辛○○、癸○○、丑○○、壬○○、子○○、寅○○皆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甲○○、未○○、乙○○、丙○○、丁○○、戊○○、己○○均4罪刑;午○○3罪刑;辛○○、癸○○、丑○○、壬○○、子○○、寅○○均2 罪刑);及甲○○、未○○、乙○○、丙○○、丁○○、戊○○、己○○、辛○○、癸○○、丑○○、壬○○、子○○、寅○○、午○○、巳○○、卯○○、辰○○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甲○○、未○○、乙○○、丙○○、丁○○、戊○○、己○○、辛○○、溫浚佑、丑○○、壬○○、子○○、寅○○均50罪刑;午○○49罪刑;巳○○22罪刑;卯○○、辰○○均14罪刑)之判決,而駁回上揭人等此部分之第二審上訴,先予敘明。

二、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刑事訴訟法第397 條定有明文。自反面而言,受理上訴之法院,不得就未經上訴之部分予以任何裁判,如予以判決,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背法令,其內容應不生效力,屬無效之判決,並無拘束任何人之效力。本件被告甲○○、巳○○對原判決有罪部分全部上訴(其餘被告16人皆全未上訴);檢察官則僅就被告甲○○、巳○○、午○○、未○○、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等18人參與犯罪組織及首次加重詐欺(即甲○○、午○○、未○○、乙○○、丙○○、丁○○、戊○○、己○○、庚○○均民國106年11月9日有罪部分;辛○○、壬○○、癸○○、子○○、丑○○、寅○○均106年11月10日有罪部分;巳○○106年12月25日有罪部分;卯○○、辰○○均107年1月3 日有罪部分),暨午○○所犯指揮組織犯罪(即106 年12月18日有罪部分)上訴,原判決其餘部分則均未上訴、已先確定,本院自不得對該其餘未上訴部分予以任何裁判。惟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於108年6 月20日判決誤將原判決上揭未經上訴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則此違誤部分應屬無效判決,原審法院應不受其拘束,無庸再對該部分為任何裁判。至於被告甲○○、巳○○對原判決有罪部分全部上訴,及被告午○○、未○○、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等16人上揭參與犯罪組織及首次加重詐欺,及午○○所犯指揮組織犯罪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108年6月20日判決撤銷發回,仍然有效,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昌宏、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錦樑、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

 

上述「裁定」與一般法院合法的「正統裁定」,至少有下列「數點」罕見之處:

第一,該裁定竟然「沒有」主文:法院的裁定,照理都會有「主文」,如某某抗告「駁回」,原裁定「撤銷」,某某聲請「駁回」等等。

就是簡單一句,說明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主張「成立」與否。或法院就某程序為新的決定或處分。

但是,這個「曠世裁定」卻完全「沒有主文」;據推測,很可能是寫不出「主文」。

因為,主文總不能寫說「原判決無效」,而且,就算是法官自己,也沒權力寫自己作出的「判決無效」,須知,法官是可以亂判,但一定都有效,這也是百姓最痛苦的地方,明明是亂判,但還是有效。

只要是法官寫的判決,一定有其法定效力。所以,該裁定寫不出「判決無效」這種奇怪的「主文」。

第二,該裁定竟然「沒有」法律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一定都要寫出其判決與裁定的法律依據為何?

也就是說,本裁定是依照「那幾條」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做為依據,才做出這個裁定等等。

但是,這個裁定的全部內文看完之後,完全看不到任何法律依據或是法條引用。

其實,該裁定的全文看來,比較像是「新聞稿」,用來說明前面6月20日的「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553 號刑事判決」是無效的!

第三,該裁定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正如前述,該「裁定」既沒有「主文」,也沒有「法律依據」,比較像是「新聞澄清稿」,因此,當然也就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只是,國人很不解,既沒法律效力,又沒主文,也沒法律依據,那又何必多此一舉?

其實,最高法院錯了就錯了,乾脆當作沒有這回事,等待二審判決時,看看二審法官如何判,再做回應不就好了?

或者,去拜託平日飽受最高法院欺負的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也是一途。

話說回來,判錯了就判錯了,反正,我們的司法判決「錯誤」滿天飛,並不差最高法院這個「沒上訴也被抓來判」的奇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pla085 的頭像
    lpla085

    法治時報

    lpla08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