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律師全程製作精彩投影片,可惜無法轉播
(法治時報2019-07-25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起訴的「王令麟涉及獄政貪瀆案」,7/24在台北地院七法庭進行辯論,這場辯論至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若是能夠進行「現場轉播」給全國百姓觀看,將會是一場很棒的「法治教育」。
可惜的是,司法院保守僵化老舊的思想,連中國法院都不如,因為大陸法庭早就已經直播了,但台灣仍是堅持不准直播或轉播。
因為該案被告人數眾多,因此,聘請的辯護律師也很多,加上王令麟也在被告之列,聘請的都是赫赫有名的大律師,且每個律師都是有備而來。
幾乎是所有的「答辯重點」,全都製作成清楚明瞭的「投影片」,透過投影片,一一解說該案的「事實」與「法律重點」,何謂「對價關係」?何謂「違背職務」?何謂「判斷餘地」?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解釋,法務部的法令解釋,一一投影解說。
法庭上的律師辯護人數相當多,至少有20多名。
若每位律師的費用,以十萬元來換算,則昨天那場辯論,價值至少200多萬元以上,且因每位律師都很專心投入辯論,沒有一絲一毫的偷懶,更沒有打磕睡,全場條理清晰,論述明白,不能加以轉播,實在可惜。
參與辯論的律師們,為了達到讓法官能夠「注意」他們想表達的「重點」,還會在辯論過程中,不時加入許多「善意提醒」的溫柔有禮之字句。
例如:「庭上,請您注意一下,今天這個是新的,是您沒有看過的。」,或是,「庭上,今天引用的這個解釋,以前沒有提過,請您看一下」等等。
辯論期日是從早上一開始,就一直到下午一整天,審判長邱瓊瑩從早到晚,都在聽取律師的辯論內容,難免會轉頭和受命法官李陸華討論案情,因此,遇到審判長沒有「看著」投影片時,辯護律師還會特別停下來,故意停頓「不」陳述,等到審判長回頭注意投影片之簡報,才再接著陳述。
審判長當然明瞭律師的用意,也特別「回應」律師,我都有在聆聽。
律師更是口才便給,當場馬上也回答的很妙:「我們是怕您錯過了,我們在本案中受到的冤曲和無辜」!
這個案子是在2015/1/12,台北地檢署以行賄及收賄等罪起訴,將東森總裁王令麟、王令麟貼身祕書胡曉菁、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前主任管理員周秉榮、前管理員張文發等多達23人起訴。
但起訴後,台北地院一拖五年,承審法官歷經多次調動,一而再地換人,每次法官異動之後,調查程序幾乎都要重新來過。
而該案起訴認定的「犯罪時間點」,則更是早從102年就開始。就時間上來看,單單一審辯論終結,距離案發就已是一個上了七、八年的「老案子」了。
全案檢方認定犯罪的情節,主要在於:「玉令麟坐牢享特權,安排秘書胡曉菁送禮打點獄政官員,報紙多訂五份,舍房安排以及特別接見,都有「違法違規」之特權犯罪行為等等」。
律師們針對檢方的起訴,一一加以強力「反擊」。
例如:檢方起訴的罪責之中,對於有獄政公務員「違背職務」,讓被告王令麟享有「特權」的部份,律師們強調,全案起訴之後,就一直要求檢方必須具體明確的說明「違反」了什麼「職務規定」。
結果,為了得到檢方的「違背職務」之說明,竟然「等了」三年,在起訴的三年後,才得到檢方以補充理由加以說明。
另外,檢方起訴時,認定王令麟因「預知」其將要坐牢,提前打點獄政官員,以期建立特殊管道與公關。
辯護律師則以媒體報導,做為事實依據加以「反駁」,當檢方認定被告是在提早「預作公關」的時候,當事人根本不認為會坐牢,而是在全國到處跑,拚參選全國總商會的理事長。
再說,若是預作公關,以王令麟的身份地位,也不可能是以價值千元之水果、小魚乾禮盒在進行。
至於,報紙多訂五份(依規定,一人可訂一份,王令麟訂了六份,獄政官員與王令麟因此涉有貪瀆罪),那是經過主管同意,且法務部也釋明「多訂報紙」只要主管同意,沒有違規或違法的問題。
又,享受特權住進「第六舍房」,律師強調,那更是冤枉。
那是因為台北監獄奉上級指示,要拍攝「微電影」,而王令麟因為經營電視,具有這方面的人脈與特長,是獄方主動找他幫忙協助拍攝,他才加入並「移房」,他個人並不想移。
最後該片也得到外面的獎項,證明王令麟確實有這方面的「長才」,才會得獎。並非只是「靠關係」去加入拍片的協助團隊,且王令麟在拍片全程只有義務幫忙,沒有任何好處。
總之,整個法庭辯論現場,就是聽到一片「檢方挨打」之聲。
其實,檢方這些年來在辦案的「精準度」上,也確實留下很多被人詬病的具體實例:
最有名的,就是解決南科高鐵震動問題的謝清志博士(南科減震案),明明是在幫忙國家解決重大建設的困難,卻被檢察官高峰祈胡亂查辦,不但聲請羈押起訴,一審獲判無罪後,還繼續追殺上訴。
還有,國際上享有盛名的醣份子專家翁啟惠博士,也是被士林地檢署列為被告,限制出境,誣為貪瀆被告,最後,士林地院判無罪之後,檢方不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王令麟本人則是「自我解嘲」,他是檢方辦案的「得分標靶」,也是檢方辦案想要取得版面的「提款機」,好像想將案子「辦大」,將他列為被告,就能得到想要的效果。
王令麟無奈的說,有句很簡單的口號,但是,對他而言,卻很遙遠,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他覺得,在法律之前,他好像從來沒有平等過,任何案子只要扯上他,就會在卷宗封面上,事先註明「重大矚目案件」。
當他是被告時,從他的「卷宗」之製作開始,他就享受到「不平等」的特殊待遇,這份特殊待遇,讓他纏訟二十年了,他只期盼「不再被特殊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