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告考生作弊要賠錢卻「打錯了」法律基礎?
(法治時報2019-04-18台北報導)「應徵考生作弊 中油提告求償」2019-04-15自由時報報導,中油公司舉辦徵人考試,監考人員抓到劉姓考生作弊,中油等以「名譽受損」為由,要求這個考生要賠償10萬元,高雄地院認為劉被「當場查獲」,各界對中油等維持考試的公正性及防弊措施讚譽有加,不會影響商譽,判決不用賠。
這個官司會成為「新聞」,當然是因為很罕見。
考生應考,作弊被抓,結果,還要被告要負責賠償,乍聽之下,會有很多人不解,這樣的官司訴訟有理嗎?
其實,原告的立場不難理解,就是日後原告如再有「招人考試」,此一案例可以做為報名考生的警惕,不敢造次再犯。
問題是,「民事訴訟」是靠當事人在進行,官司的進行,全看當事人會不會「主張」,懂不懂得找出自己最有利的「法律基礎」和「證據」,去進行自己權益的訴訟請求。
法界人士指出,這個案子確實很有意思,但,中油會輸,很可能是輸在以「侵權」來主張,而不是以「違約」來主張。
該案的事實經過是,2016/10/30,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油公司委託,在高雄設置考場,辦理僱用人員甄試,劉姓考生與電子舞弊集團勾結,透過電子傳訊方式通報答案作弊,當場被查獲。
中油和研訓院認為劉作弊屬詐欺行為,違反善良風俗,並造成2家公司信譽、社會評價、商業利益等嚴重損害,請求各賠償10萬元。
劉姓考生說,原告等無法舉證其受有何損害,拒絕任何賠償。法官調查,劉姓考生作弊被試務人員「當場查獲」,一般人理當對考試公平進行及防弊,給予正面評價,對於中油等原告的信譽或社會評價,應有增無減,判決中油等敗訴。
中油表示,公司過去招考也曾發生舞弊情形,但此次是對舞弊的考生,首次提出名譽損害賠償官司,為維護公司信譽,將提上訴。
法界人士解釋,民事賠償通常有「兩種」請求基礎,一個是「侵權」,一個是「違約」,中油以「侵權」作為請求基礎,會比較無法說服法官,但如果改以「違約」做為訴求,應該會比較有勝算。
法界人士解釋,就此案而言,當中油舉辦招人考試時,考生來報名與應試,其實,雙方是應該存在著已經成立了一個「考試契約」。
這個考試「契約」的基本精神,就是雙方要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來進行,主考方不得「內定或洩題」,應考方不得在解題時「作弊」。
這個「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帝王條款」,但因為這個條款的涵蓋面實在太大,幾乎每個案子都可以適用,所以,實務上反而很少被拿來單獨適用,或是作為權益的請求基礎。
但在本案,中油「招人考試」與「考生作弊」被抓,似乎剛好可以拿來作為請求權之依據。
因為很少考試規則會特別強調「不得作弊」,就像誠信原則一樣,也是已經無庸多提之事。也正因為如此,考生作弊,當然也就涉及「違反考試合約」的「誠信原則」之基本精神,所以,中油如要告考生,應該是可以考慮主張,考生報名應試之後,卻在進行考試過程中,以「違約」(違反誠信原則)的手法,進行錄取的企圖,如此一來,中油官司的「勝算機率」可能就會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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