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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檢察官也是一樣?

(法治時報2019-04-17台北報導)檢察官辦案,喜歡耍詐,說話不算數,大玩「兩手策略」來折騰被告,似乎已經成為「檢方上下一體」普遍認為可以是接受的「公識」了,也就是說,這是國家「公權力」的「共同認識」,不妨稱之為「公識」。

要確認這個「公識」的存在,當然要先找出幾個「經典」案例,才能讓司法官員和國人一起欣賞,知道為什麼國人對於司法會這麼不滿,這麼不信任?

至於,這個「公識」的出現與存在,乃至於,能夠如此「暢行無阻」於每個法庭上,最重要的致命關鍵,當然就是負責對行政公權力進行「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的法官,普遍不認為這是一個問題,甚至,充份放任檢察官這麼搞是合法的,是可以在法庭上公然主張的,是可以得到法官背書的!

才會造成「騙人的兩手策略」,說話不算數的無誠信原則,能夠如此橫行。當然,不是每個法官都這樣接受,也有極力反對的,但畢竟是少數。

西方法庭絕不允許這種行徑,他們稱之為「禁反言」(「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爾反爾;意即「說話算話」)。

今年至今,最為有名的違反「禁反言」,且鬧出風波的事件,至少有下列兩起:

違反「禁反言」經典「索命(死者)」案例一:

嘉義市議員廖天隆,被起訴賄選罪之後,到法院開完庭,即以自殺來明志,廖天隆的遺書寫著「我恨警方以不實筆錄來入罪於我的人」,他不認識呂女士(證廖涉賄選的婦人),沒有到她家拿錢給她。遺書接著說,為讓家人安心,他才同意王檢察官(偵查檢察官,已轉任律師)的建議,認了「不實筆錄」之罪來換取緩刑,並記載於起訴書公文上,但陳姓公訴檢察官不認帳,說這是王檢個人的意見(不同意緩刑),這句話讓廖議員覺得要了他的命,質疑「地檢署是在設計我,這合法合理嗎」?

最後,廖天隆議員選擇了「自殺」來告訴國人,這是他對檢察官辦案,連「寫在公文書」上的文字,都可以騙人的「抗議」。

廖議員絕不應該輕生,但更重要的是,嘉義地檢署以及法務部,到目前為止,完全沒有「針對」這個不應該發生的議員自殺命案之「肇事原因」:公訴檢察官可否「推翻」起訴書的緩刑請求?可否如此不遵守起訴書的公文書之拘束?

整個國家社會對於這樣的悲劇,只有兩天的新聞報導,新聞熱潮一過,儼然就像「沒有發生」過這個自殺命案似的。

從檢察體系的這種「反應」應可以看出,檢方玩弄「兩手策略」辦案,說話不算數,已經是一種默許的半公開「公識」了。

這種情形之下,只有法官可以利用法庭的訴訟指揮權,加以課責,要求他們說話算數,如果法官在法庭上也不嚴格要求,那司法沒有公信力的罪名,當然就是院檢要共同承擔了。

違反「禁反言」,經典「(長官)丟官」案例二:

桃園檢察長彭坤業會被調整職務,也是遇到他的手下陳嘉義,玩弄「先假裝開門要協商,然後又閉門不協商」的兩手策略,明明已經於「法庭外」和當事人進行「見面接觸」,卻說他從來沒有想要「協商」。這種說話不算數的情形,已經不只使用於被告身上,連「直屬長官」也同時一體適用。

「公訴檢察官」跟「被告(及其辯護人)」是法庭上的「死對頭」,雙方是絕對不可以有任何的「私下」接觸,任何私下接觸就是在「通敵」,就有可能被懷疑是在「放水」或「索賄」,那是辦案的最大忌諱。

檢察官和已經被起訴的被告,唯一可以合法的「私下」(法庭外)接觸,就是法律授權的「認罪協商」機制,檢察官才能和被告(或辯護人)進行接觸。

只要雙方私下「進行接觸」,就是視同取得法律的合法授權,雙方已經在進行協商。

結果,身為「總長」兼「檢察官協會理事長」的江惠民,不但沒有針對這個辦案「公信力」的敗壞問題,做出任何表示,反而是力挺「辦案說話不算數」的承辦檢察官!

甚至,還因此造成「誤會」─開會時一口咬定陳嘉義檢察官是「被害人」,是不該被質疑的。雖然,事後彭檢察長有道歉表示「誤會」,但面對人審會,除了表示誤會還能有多少自由任意表述?

江惠民這種作法,最嚴重的地方在於,等於變相或暗示全國的檢察官,「法律事實」與「說話不算數」是兩件不相干的事,檢察官可以彈性運用的!

連國家最高級的「檢察總長」,都會有這種心態與表現,可見檢方辦案「說話不算數」與玩「兩手策略」惡整百姓,是有總長的認可與加持,而這當然也是最佳的「公識」證明。

違反禁反言,經典「苦主」案例三:

4/9台中高分院第十五法庭,進行辯論庭,審判長鄭永玉問被告吳姓商人,你有何「最後陳述」。吳某顯得有點壓抑,但還是難掩略帶激動的告訴法官,我希望我們的司法還有點「天理」!

吳姓商人的「感觸」,也是來自檢察官辦案的「說話不算數」。

民國100年時,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騙他「認罪繳稅」,只要他願意配合國稅局的「逕行查核」,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四千五百多萬元,他就可以沒事。

在製作筆錄的同時,檢察官還跟他保證(錄音帶勘驗):「我只要求你補稅,無任何處罰,也沒有任何附加的刑法。就是你去分期後,到行政執行署分期完後,你就照分期履行,履行稅捐完畢,完全不用負擔其他刑責,我的職權就是這樣,你已經都把稅還完了,我也不會再…譬如說緩起訴,你可以問律師,還有法治教育、且還有罰公益捐,都不用,你就是去繳完,我就是這樣承諾」(中略)「我不知道我還會不會在這個位子,我還是一樣給你做同樣的處分嘛,以完納稅捐為前提,甚至於你三年了已經一億,繳了六千多萬,我就不信後手的檢察官會把你起訴」。

結果,當他聽信了檢察官的「保證」之後,都照著檢察官的指示去做,卻也是他人生夢魘的開始。

檢察官「使詐」騙來的不實筆錄,以及搜索得到的日報表,拿來查辦逃漏稅,即使國稅局官員告訴檢察官,這樣的證據是行不通的,這只能用「同業利潤」查核,檢方堅持不理國稅局官員的專業以及自己曾經作出的承認,還是將吳姓商人起訴逃漏稅。

從民國100年開始,八年多的歲月,吳姓商人的「欠稅官司」就像魔咒般,緊緊的綁住他的生命與企業,一條由檢察官發動「公權力」打造,難以掙扎擺脫的「鎖鍊」,籠罩在他的週遭時空,每個月、每一季,他都有「官司」必須要去出庭,不是打「逃漏稅」的刑事官司,就是要打「補稅、罰稅」的行政訴訟官司,出入法庭的時間和次數,比他經營企業出入工廠的時間和次數,還要多,還要頻繁。

而讓他認為「最沒天理」,也是讓他最痛苦的地方,還不是打官司本身的「痛苦」,而是當年他在檢方被騙的「不實筆錄」,每每被「其他」法官拿來作為「事實」認定。  

行政法院的法官就是認為,既然「筆錄」都有承認了,那就是可以當「證據」來採用了,所以,判定當然是要「罰稅」的、是要「補稅」的,這麼一罰一補,加起來就是六千多萬元。

被告吳姓商人的最後陳述,除了「希望」法院能夠有「天理」之外,他也希望法官能判他「緩刑」。

事實上,他的案子已經打到「更審」了,「每個審級」的刑庭法官都很同情他的「遭遇」,也都給予了「緩刑」。

更讓人詫異的是,檢察官「明知」當年是用「詐術」取得筆錄,但一知道被告獲判「緩刑」,竟然一再上訴。

理由是,破壞國家稅制,為害國家甚鉅。

其實,當事人只是「不懂」稅法的中小企業,根本無法也沒有能力破壞稅制;當事人如果懂得稅法,創業之初,採用「加盟」不採「分店」,則不但官司不用打,連補稅都可以省了,遑論罰稅。

看看上面的「三則」真實案例,不論「死者」、「長官」、「被告」,面對檢察官「說話不算數」,還真的一點辦法也沒有。

只能祈求法官們,早日認清檢方違反「禁反言」的嚴重性,好好加以抑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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