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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該去檢方當貴賓觀禮嗎?

(法治時報2019-02-01台北報導)法務部1/31舉行檢察長及高階主管、機關首長交接儀式,現場除了這次人事異動的首長及監交官員出席之外,還邀請了「三位」貴賓,分別是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以及律師公會秘書長黃靖閔。

為什麼會邀請這「三位貴賓」來觀禮,檢方資深官員一看就說,這一定是沿襲以前的「慣例」去邀請的,沒有什麼特別之處,而且,這種「慣例」很可能是早在「審檢分隸」之前,就存在著這種種慣例。

1980年台灣司法體制進行大改革,正式實施「審檢分隸」,就是將「最高檢察署」「台灣高檢署」及其轄下「各檢察署」隸屬「法務部(原司法行政部)」,並將原來隸屬「司法行政部」的「台灣高等法院」以及「各地方法院」改隸「司法院」,讓行政院的行政指揮及人事權,只及於檢察官,不再及於「法官」。

但在這之前,院檢本是「一家親」:法官檢察官的「訓練養成」是天天住在一起進行養成;法官檢察官的「人事交流」也是長官說了就算,因此,院檢的人事交接典禮,每每也是「院檢一家親」的「你來我往」。

今天我檢察長交接,請你司法院來「觀禮」,明天你司法院交接,我檢方也會去捧場觀禮。

這種因為早年戒嚴舊制產生的「審檢一家親」的「錯誤慣例」:院檢相互出席觀禮,並坐在貴賓席上的「不當沿用」,照理,已經進入廿一世紀了,早就應該廢止才是。

因為,站在「行政體制」以及「法律規定」的立場去檢視的話,司法院派出貴賓,去出席檢察長的交接典禮,很明顯的是一種「錯誤抄襲」與「不當沿用」。

站在「行政體制」上來論,法務部的直屬長官是行政院,行政院有負責法制的政務委員(羅秉成)。

依照行政體制的「上下級」關係,法務部如果要「邀請長官觀禮」,自是以邀請「羅秉成委員」最為適當。而不是找司法院的秘書長,或是最高法院的院長。 

因為「司法院秘書長」和「法務部」並無直接來往的業務關係,司法院如果有業務往來,也會以行政院為「對口」,因為五院之間是平行來往,不會跳一級,找下級「法務部」。

再就行政體制之「監督」角度來看,法務部的「監督單位」是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若真的要邀請監督功能的「貴賓」,也理當邀請該委員會的召集人(立委)來觀禮,而不是去邀請律師公會的「秘書長」來觀禮。

也就是說,法務部的觀禮貴賓,應該是政務委員、立法委員,而不是司法院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

又,「律師」是被告或原告打官司時,進場在偵查庭或法庭上,和檢察官「進行攻防」的辯護人或代理人,邀請「法庭對手」來觀禮檢察長交接,當然也是怪怪的。

找對手(律師)觀禮,雖奇怪,但還不至於與「法律」有所扞格,甚至,還可說是檢方「心胸開放」,歡迎對手來檢視。

但檢察長交接找最高法院院長來觀禮,則就與法律有所扞格了。

因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法庭上之「當事人」有三個: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檢察長當然也是具「檢察官」身份,所以,當然也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而最高法院「院長」則是具有「辦案法官」的身份,依照「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一個是「法官」,一個是「當事人」,這兩種角色本來就具有「利益衝突」的關係,因此,雙方絕對不宜在「公開場合」搞「院檢一家親」的動作。

結果,全國檢察長的交接典禮,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卻高坐其上,就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是一種諷刺。

萬一,有「某被告當事人」之公家單位或其企業在辦理交接典禮,也要求比照辦理,希望最高法院院長也去出席,則豈不落人話柄,厚此薄彼?

「司法」被人民詬病的原因很多,其中一項就是很喜歡「抄襲錯誤」,只要以前學長的「書類」都是這麼寫,大家就「跟著抄襲」沿用,完全不想改進。

已故台南首席檢察官談來葉,當年他上任台南首席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台南地檢署的所有「例稿」,拿來一一檢視,他發現有很多錯誤,且有的錯誤,真的是不堪聞問,他感嘆道,這些「例稿」檢察官們天天在用,但就是沒有人去改正它!

看來,這種「毛病」在觀禮儀式的「貴賓邀請」上,也是存在。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都是司法界的「大人物」,理當明瞭,戒嚴舊習早就應該改進,並非所有的「請帖」都要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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