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立委為了權力打架,法官和監委有樣學樣?

(法治時報2019-01-11台北報導)「司法審判權」和「監委調查權」,連日來,一直在「五院之內」互打,並成為熱門話題,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去年底特別公開喊話,監察權行使不能侵犯法官獨立審判,監委陳師孟則在監察院的談話會中也出聲,對於兩院爭議,希望院長張博雅敦請蔡英文總統出面調解,最後決議先透過「祕書長」與司法院「祕書長」協商。

有司法資深官員對這個「爭議」的產生,感到很不解,因為,這兩個權力的運作,根本是完全不相干的兩個領域,怎麼可能會有爭議?

該官員指出,問題的解決,要先用一般百姓人民聽得懂的話去講,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司法院每次面對人民不滿抱怨的「問題」,都喜歡將「問題」先改寫成擁有很多「法律術語」的「好幾段論述」來表達,然後,再找一堆「自己人」或者是「學校教授」,共同熱情擁抱他們的討論議題與分享出席車馬費,最後,整個會議討論出來的解決問題之「結論」,也就是只有一起開會那幾個人懂得「內容和重點」是什麼碗糕?

司法資深官員一語道出,「司法權」和「監察權」根本不該有任何扞格的原因,因為這兩種權力的設計,其權力行使「標的」是完全不相干的!

司法權的行使「標的」在於「個案」,監察權行使的「標的」在於「官員」!兩者之間「標的」完全不同,根本不該有,也不會有衝突才是。

司法權是針對「個案」在行使管轄,有人犯罪才有「個案」可以偵查,有人提告才有「個案」可以受理,它每天都是在處理「個案」的管轄與偵查審理,因此,司法強調「獨立」審判的精神,同時醞含著對於每個「個案」的獨特性之講求與尊重。

所以,法官必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審判,不能自己認為法律規定不合理,就自作主張,修改法律規定。

但,負責承審的法官,看到「個案」有違憲疑慮時,可以好好做功課,以法官承審個案之身份,提出大法官釋憲,減少法令違憲的弊病。

這是司法權的基本概念。

站在國家的「管理立場」,司法審判就是只能進行「個案的管理」,不能因為法官的地位崇高,就一天到晚發表意見,批評這個法條過時,那個法令不好用等等,若是法官成天忙於這些雜務,理應去從事競選,改行擔任立委,或是擔任律師從事社會公益等等。

至於,監察權的行使,是中華民國憲法少有的特殊設計,它的「標的」是在管理「政府官員」。它的主要標的是「人」,不是「個案」!

「個案」只是監委的出發,「制度弊病」才是終點。

它的設計出發,管的不是「個案」,而是「人」,是「官員」,是「制度」。是政策的失誤,或是,制度的荒謬等等,基本上,它是「官箴的好壞」與政府「政治責任」之追究與檢討,是普遍性、全面性的問題探討為主。

若以「個案」引發的「調查」,它的重點也應該是:某人或某制度,經調查而發現其產生弊端,係因此類個類之「累積」,係官員行為偏差或制度不良,造成國家社會的「政策錯誤、制度荒謬」,該調查過程必須有嚴謹的演繹或歸納。

如果看清這種「設計」概念,想要進一步探討「監察權與司法權」的扞格,則只要提問:法官「辦案時」是不是國家的「官員」,就能知道答案所在?

其實,現任監委的調查報告,會引來法官們的「反彈」,在於個案的「針對性」太高,完全看不到針對「人或制度的弊端」。

司法官員的審判品質「欠佳」,已是各種民調的「固定負評」的高數據,及全國百姓的「共識」,因此,監察權絕對有必要加以好好調查,問題在於,監察委員如果將重心放在不夠深入的「個案」,或是「無法深入的個案」,而流於「陳情人個案」的滿足,忘了本身憲法設計的職責,忘了「政治責任」與「制度問題」的追究,當然就會遭到反彈。

前監委李伸一曾經撰文檢討司法審判品質的問題,他用數字明確列出第二、三屆監委,共提61件司法官員的彈劾案,其荒謬態樣分析如下:

司法官員在「職務內(合法權力內)」之「違法失職」行為,有程序上的,有實體上的,程序上的失職違法劣行共有九種態樣:(1)違法拘提(2)濫行羈押(3)強制辯護案件,未待辯護人到庭辯護,逕行判決(4)違法宣告緩刑(5)違法取證(6)延宕審理(7)宣判後稽延判決書之製作(8)拖延裁定遲誤時效(9)違反辦案程序、問案態度不佳。

至於,實體上的違法失職,則是「心證形成」明顯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另外,在「職務外(合法權力外)」之違法失職行為,則又可分為3種。

第1種是和「公務權力身份」有關的行為,如:(1)利用職權身分,詐財或收受賄賂(2)與訴訟當事人交往應酬(3)代為關說案件(4)與轄區司法黃牛交往應酬。

第2種則是與「公務權力無關,但與身份有關(職務外行為,但與執行職務有間接關係)」,如:(1)浪費公帑(2)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3)利用身分與職權向轄區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從事投資

第3種則是職務外行為但與執行職務無關之違法行為(1)未申報財產或故意申報不實(2)進出特種營業場所或風月場所(3)發生婚外情

看看這麼多的「實際案例」與「荒謬態樣」,司法院實在應該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行政監督」能力,少和人民唱反調,少和監委吵嘴,認真提升審判品質,並好好爭取「人民的信賴」,那才是正途。

當然,監委也要專業,程序是關鍵,實質有自由心證做保護,很難得分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pla08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