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檢察官辦案,用幽靈概念在看錄影現場?

(法治時報2018-07-31法治時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率領刑警,發動檢察權,偵辦幼兒園小孩,檢察主管機關馬上發佈消息,判定這是一個「個案」,並希望社會「不要抹黑」檢察官的辛勞。

只是,這種「個案認定」的新聞一出來,馬上有法界人士不以為然,並以「信手拈來」指出才剛剛宣判的「六月份判決書」為例,證明台灣的檢察官以「睜眼說瞎話」的方式在辦案的「功力」!

這是檢察官「起訴被告肇事逃逸」的公共危險罪,被告的無罪主張是:車禍發生並不知情,因此沒有逃逸的事實;而檢察官則認定為「知情」且逃逸。

一審判被告「不知情」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二審維持無罪認定,並指出檢察官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

二審的判決案號為「107年度交上訴字第85號」。

法院為了查明事實,進行錄影現場之勘驗以及證人詰問發現:

一,被害人也證實被告未下車:被害人兼目擊者李俊毅證稱:「(問:被告有下車查看或知道發生車禍嗎?)當時被告並沒有下車查看」。

二,法官也當庭檢視錄影:原審勘驗過程中證實:「畫面時間16:28:27起,A 車從畫面右上方離開,畫面時間:16:28:29起,公車位置約在肇事路口前,第4 輛車起步左轉進信安街。畫面時間:16:28:30起,第4 輛車進入信安街從畫面右上方離開」等情節。也就是被告陳麗玉對於自己駕車轉彎而造成李俊毅倒地受傷之事毫無所悉,正常的駕車離開現場,並沒有下車察看。

三,檢察官睜眼說瞎話:檢察官不僅還用「偵查時誤認」的情節提起上訴,並以:陳麗玉「於現場暫停4 至5 秒後才行離去」、「有下車察看狀況」(因為檢察官寫的是「歪理」,故以歪體字表現)「顯屬不實的錯誤事實指摘原判決不當,率爾提起上訴,請求本院撤銷改判云云」 。

四,二審法官忍不住痛批檢方:二審判決還特別指正檢察官,告訴起訴以及上訴的檢察官們,你們這麼作,是: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規定中,所課予檢察官的客觀、中立義務,應認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以駁回。

五,被修理的檢察官有:這個案子的起訴檢察官是李明哲偵查起訴,不服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的檢察官是李山明,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張介欽於二審到庭執行職務。 

一個這麼再簡單不過的「車禍案件」,且現場還有如此明白的「錄影可看」,結果,卻都可以看到一、二審,三個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起訴、上訴、到庭論告),睜著眼睛說瞎話,明明沒有的事(陳麗玉「於現場暫停4 至5 秒後才行離去」、「有下車察看狀況」等等),竟然還寫在公文書的書類上,卻換來濫訴的罵名與法官的一頓教訓!

舉輕以明重,如果一個這麼小的案子,都可以如此草率的起訴、上訴,那重大案件如何期待檢察官會有腦筋清楚的辦案能力呢?

林俊佑檢察官會出事,最關鍵也最應該糾正的「心態」是,官僚與權威!

我們的國家與社會大眾,賦予了檢察官們「太多的」作威作福空間,養成他們享受特權當成「理所當然」,進一步養成他們眼中「只有長官和權貴,卻沒有百姓與法律」的習性。

如果以台北地檢署的辦案能力,都能如此草率,且睜眼說瞎話的將明明沒有下車的被告,當成「於現場暫停4 至5 秒後才行離去」、「有下車察看狀況」等等)之幽靈現場來起訴,那如何期待偏鄉地區的花蓮檢察官,不會草率呢?

台北地檢署的重大矚目案件,佔全國百分之九十(甚至九十五)以上的比例,這麼受到矚目的地區,其辦案品質都是如此時,其他地區的辦案能力與偵查態度,也就可以想像一般了。

林俊佑的草率與濫權,絕對不是個案,他是全國各地檢署都存在的問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pla085 的頭像
    lpla085

    法治時報

    lpla08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