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文/黃錦嵐

民國105年總統、立委選舉期間,國民黨新竹市黨部在投票前20天席開千桌宴請選民,檢察官起訴黨工林耕仁、吳俊宏涉嫌賄選,高院審判長郭玫利(受命法官張永宏)今年10月31日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新竹地院無罪原判,理由之一是採信赴宴民眾的證詞:「菜色很爛」、「 僅吃一餐應該不至於會影響投票意願」。

高院這份「有恣意認定對價關係之虞」的無罪判決,可能是受妥速審判法第九條嚴格限制上訴第三審條件的影響,高檢署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是李海龍)並未上訴定讞,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因此嚴詞批評承審法官是「恐龍法官」。

筆者看到這則「菜色很爛」不算賄選的無罪定讞判決,聯想起2件差點被筆者「歸檔存查」的漏網烏龍判決:高院審判長廖茂榮(受命法官林家惠)於82年10月判決的張邦治、滕長春貪污案,及高院審判長王振興(受命法官童有德)於84年10月判決的林天福、蕭秀鳳貪污案。這2案原屬同一案件,先後在更一審、更三審均因認定「多次邀宴只是小吃」而判被告無罪,亦均因檢察官未上訴而無罪定讞。鑑於被告身分、犯行、誤判態樣,甚至連非常上訴理由、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均完全相同,故僅舉林天福、蕭秀鳳貪污案為例評述。

值得注意的是:「5、6次邀宴只是小吃」案,檢察官顯然是能上訴卻未上訴,有怠職之嫌,待無罪定讞後,檢察總長才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最高法院也確認其認事、採證及適用法則均違背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純屬離譜的「失出」(甚至是「故出」)人罪之誤判;至於「菜色很爛」案,檢察官未上訴雖有怠職而有「失出之虞」,但因有速審法嚴格上訴條件限制,未必能求全責備為「故出」人罪。

「5、6次邀宴只是小吃」案,被告林天福是台北看守所管理員,蕭秀鳳是其妻,兩人是共犯關係。林天福因連續違規私運現金入看守所並抽成為酬(下稱〈甲案〉),另外,還連續5、6次接受羈押被告梁東亮家屬的邀宴,每次開支4、5千元,以便梁東亮在所內獲得較好待遇(下稱乙案),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現改名為新北地檢署)於80年間起訴,高院更三審審判長王振興(受命法官童有德)於84年10月12日認定〈甲案〉成立刑法第122條第一項共同連續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減刑為1年7月,褫奪公權2年,〈乙案〉部分無罪;蕭秀鳳則判刑3年,褫奪公權4年,減刑為1年6月,褫奪公權2年,〈乙案〉部分亦無罪。案經被告上訴,最高法院於85年7月以上訴違背法律程式為由,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定讞(依法,定讞判決是高院更三審,並非最高法院)。

2件「5、6次邀宴只是小吃」案無罪定讞,之所以浮出檯面,是因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孫長勛編輯貪污案例無罪分析時,發現本案不止〈乙案〉無罪部分判得離譜,連〈甲案〉有罪部分也很離譜,乃於89年7月間一併報請檢察總長盧仁發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要旨主要有2項,其一是指摘〈甲案〉有罪部分重罪輕判,依法應依刑法第122條第二項的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因而有違背職務之行為罪論處(刑責是5年以上、無期徒刑以下),卻違法僅依同法第一項的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輕罪論處(刑責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其法則之適用,殊屬違法;其二,是指摘〈乙案〉無罪部分採證有違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

〈乙案〉無罪定讞之認事、採證、用法有違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部分,與「菜色很爛」判千桌餐會賄選無罪定讞十分雷同,以下特引非常上訴指摘原文:

「被告身為看守所管理員,在押人犯梁東亮係其戒護之對象,梁東亮之兄梁克超多次邀宴,每次所費4、5千元,被告竟予接受,梁東亮在看守所內又備受優待,尤足證明被告所為其有收受不正利益並違背職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原判決(即更三審無罪定讞判決)對於此項不利於被告之事證一概摒棄不採,專以被告及相關證人事後勾串之詞,認定被告接受在押人犯家屬多次邀宴係『小吃』、係『正當酬酢』,謂『難認係不正利益』,與被告之違背職務行為『無對價關係』。對於被告多次為梁克超攜入香煙、檳榔予梁東亮使用部分,則謂『梁東亮無吃檳榔之習慣,已據梁東亮供明在卷,衡情無由被告攜入檳榔之必要』云云,而認此部分不成立犯罪,其採證已屬有違證據法則。」

最高法院審判長張信雄於89年9月判決(89年台非字第299號),不止完全同意〈甲案〉有罪部分重罪輕判,也同意〈乙案〉無罪定讞判決之認事、採證顯有違經驗法則,且已致適用法律錯誤,當然為判決違背法令。高院審判長廖茂榮(受命法官林家惠)判決張邦治、滕長春貪污案部分,最高法院審判長張信雄同日以89年台非字第298號判決,作完全相同的指摘。

餘論:郭玫利、張永宏的「菜色很爛」判千桌餐會賄選無罪定讞,豈可毫無究責機制?

郭玫利雖曾調最高法院辦事,但其判決品質不佳,調辦事前,是本報《烏龍檔案》的「常客」,回任高院庭長之後,亦是,至於張永宏的判決品質,一般評價蠻好。

筆者不以人廢言,參照以上「5、6次邀宴只是小吃」不成立「不正利益對價關係」的離譜認定,已遭前檢察總長盧仁發提起非常上訴指摘,最高法院也確認該判決違背法令,在在均顯示「對價關係之認定,不能違背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更不能流於恣意」,筆者不禁要質疑:郭玫利、張永宏以「菜色很爛」為由判千桌餐會賄選無罪定讞,其認事、採證、用法,難道就不違背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不流於恣意嗎?檢察總長顏大和豈可靜默無為?

從「5、6次邀宴只是小吃」判貪污案無罪定讞看到「菜色很爛」判千桌餐會賄選無罪定讞,20多年如出一轍的離譜放水判決,竟然毫無究責(甚至淘汰)機制,可知司法改革還有長遠的路要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pla08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