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文/黃錦嵐
 
大約20年前,最高法院有位資深法官告訴筆者:據他多年的審判經驗,法官的邏輯思考是否嚴謹週延,到了二審大致定型,會犯的論證違誤,就是那一些,不大會再有「創意」了。

證諸審判實務,果然不虛,儘管最高法院一再闡明、指正,有些二審法官還是積習難改,其離譜論證幾乎已經「類型化」了。
 
以下評述高院審判長趙文卿(受命法官楊志雄)於去年1月審判《張昌財等官商勾結集體貪污案》,即是其一。
 
《張昌財等集體貪污案》於民國97年10間爆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辦時,現任中壢市長葉步樑、前任市長張昌財、前代表會主席徐騰岳、前國代葉正林等官員,因涉嫌收受回扣或賄賂,與台松公司經理陳世昌等廠商,均涉案被約談偵訊,而且案件猶如滾雪球般,檢察官起訴後,於100年、101年仍一再追加起訴,誠屬轟動社會的官商勾結大案。
 
據最高法院審判長吳燦於今年7月27日的發回指摘要旨(106年台上144號),趙文卿與楊志雄判決《本案》,違背證據法則的離譜論證,多達15項,其中,判被告王廷興、黃仁春、陳世昌、楊少謙等人有罪部分有4項,判被告張昌財、葉步樑、徐騰岳、袁明武、黃新譽等人(多為高階官員)無罪部分有11項,堪稱千瘡百孔
 
因《本案》繁複,以下僅例舉1項「顯有割裂證據論斷事實之違誤」評述。
 
*顯有割裂證據論斷事實
 
趙文卿依憑本案共同被告馮輝文於審理中證詞、暨卷附中壢市公所給付「戶外多樣化資訊監控整體系統工程」之公庫支票等證據資料,先認定市公所給付的第一筆款項日期是為91年10月17日,進而認定:「馮輝文證稱91年8、9月間前往葉步樑家中交付之款項是否為本購案,顯有疑義,因無從證明為本購案之回扣款、佣金或賄賂,難認葉步樑有貪污舞弊動機或與葉正林、馮輝文、李湖丕等人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可是,馮輝文於調查時供稱:何玉潮交付工程回扣款之確定時間是在其離婚後即91年9月後;於調詢、偵訊時亦均一致供稱:何玉潮多次將工程回扣拿到他家交給葉正林,之後有與葉正林去葉步樑家中交付400 萬元。
 
馮輝文的供述,與何玉潮歷次證述:多次將工程下包商收回之款項送至馮輝文家中(交付時間即本購案撥付第一期款項91年10月17日後)。就交款時間而言,並無矛盾,就交款者及交款地點而言,亦相符。
 
可是,趙文卿並未參佐何玉潮之供述說明馮輝文證詞如何不可採信之理由,即率認馮輝文所稱91年8月或9月間某日陪同葉正林前往葉步樑住處交付之款項,難認為本購案之回扣款或佣金。最高法院因此嚴詞指摘趙文卿犯了「顯有割裂證據論斷事實之違誤」。
 
餘論:趙文卿的「顯有割裂證據論斷事實之違誤」,有類型化傾向嗎?
 
筆者於導言提及諸多法官的離譜論證幾乎已經「類型化」,趙文卿的「割裂證據論斷之違誤」,即是其一。
 
趙文卿,是司法官訓練所第28期(80年)結業,她判過2件社會矚目案件:一、是101年2月更四審馮滬祥性侵菲傭案,改判無罪;二、是101年8月再更三審《蘇建和案》,改判蘇建和等3人無罪,趙文卿當時對媒體強調:「辦此案沒有壓力,我們是用嚴格的證據法則判3人無罪。」
 
就《蘇建和案》之改判無罪,因受速審法限制不能上訴最高法院即定讞,她究竟是「用嚴格的證據法則判3人無罪」?還是犯有「割裂證據論斷事實之違誤才判3人無罪」?筆者心中雖然有疑,但不妄加揣測評斷。
 
不過,就馮滬祥性侵菲傭案而言,她以「將卷內證據資料割裂審查,並逐一剖析其能否單獨為全部犯罪事實之證明,而未予以相互對照、勾稽,遽認A女係與被告合意發生性行為」,改判馮滬祥無罪時,最高法院於撤銷發回更審時明文指斥:「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她顯然是犯了「割裂證據審查之違誤」。
 
如今,事隔5年,她擔任審判長,還是將卷內證據資料割裂審查,連最高法院都嚴詞指摘她犯了:「顯有割裂證據論斷事實之違誤」,評論她的離譜論證有類型化傾向,剛剛好而已,誰曰不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pla08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