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越宏

(法治時報2017/6/27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忍不住終出手!回擊恐龍咖啡卻嫌無力。

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遭法院判決確定,應與謝依涵連帶賠償被害人家屬368萬餘元確定。此一判決造成社會嘩然,網路上還為此瘋傳,日後要雇用員工,必先要求員工簽署「殺人願事先告知書」等等!

不只於此,呂老闆還推出以「食『穀』不化」為賣點的「恐龍咖啡」;呂秋遠律師及朱學恒都批評該判決不合理,朱學恒並形容呂炳宏是「地獄倒楣鬼」。

這些批判搞得最高法院非常頭大,在被逼得受不了的情形下,特別首開先例,為了「民事判決」特別出面撰寫「新聞稿」,澄清該判決「並無恐龍」之處,解釋其為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

接著,宜蘭地方法院法官黃祿芳也為此6/26,出面投書蘋果日報,解釋從消費者觀點,不管是在咖啡店被店員下毒藥當場毒死,或下藥迷昏帶到店外附近用刀刺死,不都同樣因此喪命?不都是店員在上班執行職務時,利用熟客對店家的信任所完成的加害行為?雖然老闆也不希望發生這種事,更不想衰到被店員誣指為共犯,但客觀上很難說店員不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實施侵害行為。

試想,若受害身亡的顧客是您的至親,而店員沒錢可賠,您能接受店家不賠的結果嗎? 

不論是最高法院的新聞稿,或是宜蘭法官的投書,都在證明一個很簡單的道理:「審判,是一個國家的說服工程」,任何一個進入法院審理的案子,都是在對國人進行文明法治的「說服工程」,法官的判決書必須將其文明法治的道理,寫進判決書的字裡行間,讓收到判決書的兩造,看懂國家社會團體生活的必要規範為何?

「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的連帶賠償368萬案」,法官判決書中、以及最高法院的新聞稿裡,最為可惜的是就是未能好好多加著墨強調:這是一個「保護消費者」的賠償要求!

只要站在「保護消費者」的觀點去看判決,就會知道這是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

因為,沒有任何一個消費者會同意,上「咖啡店」喝咖啡,卻喝到「加了」安眠藥的咖啡,然後還被「店長」帶到河邊殺害,但卻說「這個店家」完全不必負責的?

試問,這種事情如果發生在「星巴克」,大家還會說這個判決不合理嗎?恐怕大家還會說賠償金太低呢!

難道「店家」不是國際化品牌,對消費者就不必負責?

當大家都在指責法官辦案,太過欠缺「同理心」的時候,怎麼社會大眾卻沒有想想,遇到重大新聞議題時,百姓是不是也用了「同理心」在看待,而不是一堆人云亦云的跟著「起鬨」?

呂老闆心裡苦,推出以「食『穀』不化」為賣點的「恐龍咖啡」,其實,他如果經過這個案例,學會懂得站在消費者立場,他應該推出的是「懺悔咖啡」才是,他應該「好好懺悔」,因為他的疏忽,而使得原告家人失去了兩條人命。

再怎麼說,兩條人命確是在他的店裡「被下藥」奪走的;至於,呂秋遠律師及朱學恒則是不妨學著練習站在消費者立場,想想,如果這杯安眠藥咖啡,是他喝到的,就算未被奪命,但卻告訴他,這是不能要求賠償的,若判給予賠償會被罵是恐龍法官,他又會有什麼感想?

西方民主法治社會是告訴百姓:人民要懂法,官員要守法;我們卻是,人民不懂法,官員不守法,遇到爭議就以民粹處理。

媽媽嘴的判決,再次印證民主法治的路程,我們還很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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