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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的招牌,蓋上紅布(一),作成預備「揭牌狀」(二),其實,只是改名而已,不過新招牌確實很亮(三),算是邱太三部長的「亮點」政策!只可惜這些都是非法的。

(法治時報2018-02-12台北報導)2016年3月蔡英文總統,還沒宣佈閣揆人選林全之前,第一個被帶出場的閣員就是法務部長邱太三,邱太三自知將任部長至今已近兩年。這兩年內,邱部長除了廢特偵組,打壓陳水扁外,每次開會就是要求法務部屬下提供「亮點」政策,而今終於有了「亮點」。

就是媒體報導的「法務部各級檢察署2/8上午全面更換「機關銜牌」;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銜牌將換成「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檢察署銜牌「去法院化」不會影響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且更能彰顯檢察機關的中立、獨立與客觀性。

只是這個(去法院化的)「新招牌」,除了確實因為新訂作的,看起來「很亮」(因此可算是「亮點」政策)之外,不少司法官員私下紛紛搖頭不以為然。

「不以為然」的理由主要下列幾點:

第一,這是破壞國家體制:所有公務員任職的「國家機關」,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組織法」去設立,而組織法的規定中,一定是將「人員編制與機關名稱」明確規定,不容混淆或未經「修法」程序,私自變動更改。

而依照「法院組織法58條」的明文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第59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官,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這些法律明定都是寫明「檢察署配置於法院」,所以,其機關銜牌就是「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長不可因自己執政一直「沒有亮點」,就拿「更改招牌」當成個人破壞體制的「亮點」。

第二,部長的邏輯不通:法務部長邱太三說,檢察署銜牌「去法院化」不會影響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且更能彰顯檢察機關的中立、獨立與客觀性。

邱太三這種說法,有資深檢察官忍不住私下「吐糟」,檢察機關辦案的「中立性」、「獨立性」、「客觀性」,都是被「政客」、「財團」、「長官」干擾而破壞的,絕對不是被「招牌干擾」的。

區區一個小小的「招牌」,就檢察官而言,絕對沒有那麼大的影響力,甚至可以說是,沒有任何影響力。

取笑的檢察官說,不可能「換個招牌」,檢察官辦案就會更有中立性、獨立性、客觀性的,如果「換招牌」有用,就能達到獨立辦案,那當年美國獨立戰爭就根本不用打戰,只要「換招牌」就好了!

第三,法律依據薄弱且會鬧笑話:邱太三部長更換「招牌」的理由與法律依據是,因為「司改會議」有過討論並作成決議,所以,為了貫徹司法改革會議的決議,法務部就決定「花人民納稅的錢」,來更改全國地檢署的招牌。

問題是,司法會議除了換招牌,同時還作了很多人民關心的決議(換招牌應該是人民最不關心的一項決議),而且,那些「決議」多數是不牽涉到「法院組織法」要「修法」的問題(如:檢方應公佈起訴書)。

但是,法務部不修法就可以執行的決議都不作,偏偏應該要修法才可以更改招牌的事,卻非法硬幹。

這是擺明著全國最高法務單位帶頭「硬幹非法勾當」的惡例。

甚至,有人就指出,如果這種「非法方式」可以自行更換「國家機關」的「招牌」,那為何「駐外單位」不比照辦理,舉辦一場「外交國是會議」,會中由委員提議並表決,將台灣所有的「外館招牌」,全面改成「台灣大使館」? 

民進黨執政至今,政策亮點少,民調支持度穩定下滑,卻還在搞「破壞法治,非法換招牌」的事,看來人民只有用選票在年底好好加以教訓,或許台灣的法治才會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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