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說中,法袍的由來………….

文/黃越宏

(法治時報2018-10-24台北報導)新北地檢署的女檢察官吳忻穎,10/11在她的臉書發表了一篇「低頭道歉,好像也沒有想像中的難」的文章。

這篇文章,連法官都注意到,還加以轉傳。轉傳的法官,顯然是欣賞她的認錯勇氣,才加以轉傳。

該文是以身為檢察官,對於自身體系辦案時,犯下的失誤,有無反省能力,提出了很好的「省思角度」。

文中,她認為「錯了就是錯了」,接著她以自身案例說出真實感受:「就在分發剛滿三年後,我第一次起身,對著當事人鞠躬道歉,希望他們能夠原諒不懂事的鴿子、還有沒有盡到完整督導義務的檢仔。奇妙的是,本來滿肚子火的被告與其家人都愣了一下,然後告訴我,不生氣也不計較了,不再追究任何責任,也不需要索賠,「謝謝檢察官查明案情」,被告的家人還叫被告:「跟檢察官說謝謝」。

聽到這句謝字,我覺得受之有愧;趕快把頭往左側偏,我不想讓當事人、書記官、法警看到我在哭。

看到吳檢察官的這篇文章,實在也是令人感概萬千!

台灣的人民真的是「超級善良好欺負」,連檢察官都覺得荒謬的錯誤起訴,只要一個「道歉」,無辜被告及其親人,就立馬不生氣,甚至,還向檢察官說「謝謝」!

吳檢察官的「省思道歉文」,述及她當了檢察官以後,經常被問到以及自己經常思考的一個問題:「檢察官錯了造成冤情,會不會道歉?如何道歉?」,她以自己的經驗表示,以往,她會在不起訴書中,故意用引號強調:

「最後在不起訴處分中最後一行字大膽的寫: 「應認被告『無』犯罪嫌疑。」將那個「無」字用上下引號括起, 我以為這樣子就算盡到我的職責,我以為這樣就算認錯。」。

一直到最近,她經手的一個案子,發現實在錯的離譜,因此,她當場鞠躬道歉,並寫出她的心得「低頭道歉,好像也沒有想像中的難」。

她的文章令人看了很有感,是篇有感好文。

本文想要說的是,吳檢察官在文中還提到「前輩告訴我,檢察官袍的紫紅色,代表的是 #悔罪,希望被告在法庭上可以對於自己曾經犯下過的罪行,勇敢的面對,並深深的懺悔自己曾經犯下的過錯。」。

這段前輩的話,很可能是一個錯誤的傳承。

因為,穿在檢察官身上的「法袍」,被提醒的人,應該是「穿在身上」的人,應該不會是用來「要求或提醒」被告「悔罪」的。

單就「法袍」提醒的「對象」這一點,就有點說不通。

就像所有的制服都是用來提醒「穿著者」,而不是提醒「目睹者」,這個前輩的經驗傳承應該是有誤。

三十多年前,我剛剛開始跑司法新聞時,也曾提問過這問題,那個年代的資深司法前輩,多是生於民國初年,以他們的出生年代和實際經驗,由他們道出的法袍「內涵」,應是更能貼近當年的構想與源由,因此,藉此機會,將當年聽到的源由向讀者做報告,並提供給大家參考。如有更為精確之源由,也歡迎指正。

 

第一,法庭上的法袍,都是黑色為底:

台灣法庭上的所有「法袍」,全部都是以「黑色」為主。

它所要彰顯的的「含意」是指:法庭上的專業人士,一旦披上法袍,上了法庭,就必須將原來「自然人的個性和情緒」用黑色加以「遮蓋」起來。

法庭上,不能講感情、不能論私交、不能講求情緒發洩。它只有理性、法律與邏輯。

法條還因此明文規定,一旦遇到「親人」涉案上法庭,承辦的專業人士都必須迥避,就是考量親人涉案,任何人都無法避免會有感情上的困擾與干擾。

所以,上了法庭的專業人士,只能呈現出法庭上所要求的「法律性格與角色」,也就是只能有諸如:證據的適法性、法條的論述與引用、邏輯與經驗法則的成立、法律程序規定的遵守等等的探討與攻防。

至於,類似政客的煽情蠱動,或是像娛樂界藝人的表演,在法庭上,則是不必了。

第二,不同顏色標示,代表應有之專業性格:

每個不同角色的專業人士,在「法袍」上的胸口近衣領處,都會有一環不同的「顏色」,那個顏色是用來標示與提醒:角色不同,法律性格也要不同。

以律師為例,是以「白」色為標示,它的目的是在提醒律師,穿了這件法袍,就是要將真相大「白」,要「白」案情於天下,要幫當事人洗冤返白,即還其「清白」。

因此,律師的白色就是提醒,不可「說謊、造假」,不可故意將案情「白變成黑、黑變成白」。

至於,檢察官胸口的「紅」色,是用來提醒檢察官,面對破壞法律與社會正義的不法份子,要保有一顆熱血沸騰的正義感與「火紅」的心,狠加打擊,不畏權貴,堅持嚴辦不法到底。

用像火焰般的鮮血紅色來提醒,不要讓胸中那把「熱火」,輕易被現實或是權貴給「澆熄」了。

至於,法官則是像「水」一樣的「藍」色,就是希望法官能夠在審判過程中,像「水」一樣的「公平、清澈」,用以辨明整個案情的相關證據與法條邏輯。

水是一定永遠保持「水平」的,用來期許法官,能夠像水一般,永遠保持水平且清澈。

至於,書記官則全部都是「黑」色,則是提醒書記官,所有法庭上的活動,都必須忠實的「記載」,就像「黑色墨水」一般,法庭上所有活動的紀實,一旦被記載上去,就是「白紙黑字」,永遠無法改變。

以上是三十多年前,資深的司法官員告訴我的「法袍顏色內涵」,我個人覺得蠻有意義的,看到吳檢察官的有感省思好文,提到「法袍」的顏色意義,特別於此補充一筆,若有更為正確出處,還請多加指教。


 

 

附註:吳檢察官的臉書全文如下:

網址: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200281293340202&id=100000750591023

 

Hsin-Yin Wu

10月11日【土檢日誌】

低頭道歉,好像也沒有想像中的難

以前在實習時,曾經有老師在討論某件冤獄案件時,問過我一個很難的問題:「當你發現一個確定是無辜的人,因為受你指揮監督者的失誤、檢察官沒有注意到該失誤,而遭受人身自由的拘束甚至冤獄時,你會不會向對方道歉?要如何向對方道歉?」

重回學校後,也有老師和學弟妹問過我類似的問題;

參加《徐自強的練習題》師大場的映後座談擔任與談人時,我也想過這個問題。
 

這個問題我想了很久,想了三年,始終無解,我也不知道我到底有沒有這個勇氣向因為自己的夥伴重重失誤而遭到人身自由拘束和面對人身自由拘束恐懼的當事人道歉。

在良知上告訴我,應該要道歉;

但是這一身閃亮亮的紫紅袍卻告訴我,如果我低頭鞠躬,是不是意味著我自己、以及受我指揮監督的人都 失誤了,會不會造成「司法公權力威信的喪失」。

所以分發三年來,我始終只有在不起訴處分中交代遭到移送甚至拘捕的被告的無辜與冤枉;

在發現監視器錄影畫面對象不是被移送的被告時(很遺憾的是,這種事情不是個案),再怎麼生氣,也只能發函告誡或要求查處,然後選擇不傳喚直接不起訴處分,最後在不起訴處分中最後一行字大膽的寫: 「應認被告『無』犯罪嫌疑。」將那個「無」字用上下引號括起, 我以為這樣子就算盡到我的職責,我以為這樣就算認錯。

直到之前一件案件,我看到 #擺在檯面上卻近乎故意無視的不在場證明、看到草率到令人髮指的調查過程、看到面臨因為層層嚴重疏漏導致人身自由受到威脅的當事人的無辜與無奈,累積已久的怒氣終於大爆發。

我看著卷宗,覺得這些卷宗就像魔鬼一樣不放過我。

那陣子連續好幾個晚上都夢到這件案件,胃食道逆流和頭痛症發作不是最讓我痛苦的,痛苦的是,我不知道在這個醬缸體制中,被結案、績效等壓力逼到忘記職責的人們到底怎麼了?

被告的家人衝著我說:「都已經提出不在場的證據了,可不可以放過他?不然我一定會跟那些再來找麻煩 的警察拚命!」(其他情緒言詞自動消音)

我不認為這樣的嗆聲算是妨害公務,因為其實連我也不知道,如果是我自己、我的家人遭遇這樣的對待,我會用什麼樣的手段來報復。

在偵查庭中嗆個幾句其實也是剛好而已。

我知道,這次我不能像鐵板一塊的板著臉,炫耀著自己紫紅袍的帥氣。

錯了就是錯了,儘管這個錯誤看似和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但是既然我穿著這身紫紅袍,代表的就是國家、檢察體系、以及我們所督導的司法警察。

前輩告訴我,檢察官袍的紫紅色,代表的是 #悔罪,希望被告在法庭上可以對於自己曾經犯下過的罪行,勇敢的面對,並深深的懺悔自己曾經犯下的過錯。

我們希望被告可以悔罪,那如果受檢察官指揮監督的司法警察錯了呢?

如果是檢察官沒有善盡督導義務錯了呢?

所以,就在分發剛滿三年後,我第一次起身,對著當事人鞠躬道歉,希望他們能夠原諒不懂事的鴿子、還有沒有盡到完整督導義務的檢仔。

奇妙的是,本來滿肚子火的被告與其家人都愣了一下,然後告訴我,不生氣也不計較了,不再追究任何責 任,也不需要索賠,「謝謝檢察官查明案情」,被告的家人還叫被告:「跟檢察官說謝謝」。

聽到這句謝字,我覺得受之有愧; 趕快把頭往左側偏,我不想讓當事人、書記官、法警看到我在哭。

在我看來很艱難、說不出口的道歉,竟然換來這麼容易的原諒。

犯了失誤的當事鴿不會看到檢察官道歉的這一幕,也不會知道,為什麼人家沒有陳情、投訴、或是找上監察委員。

也許在很多人心目中,我不是個稱職的、「捍衛正義」的檢察官;反而是個在程序上「挑毛病」的學院派 檢察官;是個「只懂法律有什麼用」的檢察官。

但是,什麼叫做正義?

我不認為殺紅眼的「抓壞人」叫做正義,我也不知道什麼叫做「正義」;因為我們永遠都不知道,我們所認定的「壞人」,會不會其實是無辜的人。

我只知道,只有法定程序內、在兼顧有利不利一切注意的客觀義務、竭盡所能的完整調查後,才有資格說正義。

這一身紫紅袍,代表的是悔罪。

也許這個罪,不只是刑法上的罪,也是道德、政治、乃至於形而上的罪。(Jaspers, Die Schuldfrage)

鞠躬道歉後,這個夢魘應該就不會再追隨我了。

 

 ------ PS.土檢=位於土城的檢察分公司,不是士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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