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法官陳鴻斌丟官案,因再審而翻案,判決書終出爐,荒謬認定一大堆

(法治時報2018-03-20台北報導)色法官陳鴻斌因性騷擾而丟官,經其提起再審,在承辦的代理審判長林文舟力挺下,運用「自由心證」對「事實認定」採取新心證,變更性騷擾認定,認為該案並不是「違法失職行為,而係言行不檢」而已,故改判陳鴻斌得以回任法官,判決書於3/19上午終於出爐(「105年度懲再字第1號」),根據判決理由所載,該改判理由應為日後「官官相護」之書類的金典範(或「最佳範本」),值得官場有心人士好好觀摩,並列為學習典範。

該案得以「翻案」之「關鍵」,並沒有任何「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而係決定展開再審的四男一女法官,經過表決(女法官不同意,但表決輸人),四位男性法官認為,這並不是「違法失職行為,而係言行不檢」,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可以回任。

判決書所載,陳鴻斌法官的答辯理由提到:

「政大之該堤防須逆向行駛,始得進入,非熟門熟路者,無法找到入口。

該處晚間燈光昏暗,人跡較少。

陳助理若係基於續聘因素,始接受其邀約,而非真心對待,或只是應付討好,自會以女生自身之安全為重,而非優先考量為其省下30元停車費。

申言之,陳助理可讓其由校門口進入校園停車,在燈光明亮,人跡較多之校園內活動即可,也就不會因燈光昏暗,人跡較少之情境,造成其之誤會,故陳助理當時「內心應不只是討好而已,容有感情成分存在」,為續聘而討好,純屬事後說詞,不足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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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印象中,陳助理於被親到嘴角時,只是張開眼睛,並說這是保留給男朋友的,其隨即反應說「我誤會了,我們回家吧」,陳助理並無立即將其推開之動作。

否則,依照陳助理之說法,在推開其之後,理應奪門而出,改搭公車回家;惟事實上,陳助理不但未曾奪門而出,反而還帶領其另走木柵路往景美方向而回家;在抵達景美羅斯福路後,還指引其在萬隆捷運站附近左轉巷道回萬隆住處,最後雙方離開時,還互道明天見。

可見,陳助理在此「我馬上把他推開」之說詞,並非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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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陳鴻斌法官的答辯,最後職務法庭的法官們經過表決,認定

「可見前此二人於辦公室之牽手及擁抱,以及當晚在河堤之牽手,並不違背陳助理之本意,尚難認再審原告有利用法官職權之情形按擁抱行為如係基於國際禮儀,於初見面之際,而為短暫之肩膀碰觸,固無可議;惟再審原告於辦公室與女助理多次擁抱或牽手散步,進而在車內靠肩聊天後,逕行親其嘴角,已經逾越社會禮儀及長官部屬之分際,屬於言行不檢而情節重大。彼此是兩情相悅一節,足見其主觀上係以為陳助理對其有感情,而有上開行為,尚非原判決所稱之利用法官職權之違法失職行為,而係言行不檢。上開於103年4月至6月間之某日,再審原告不過口頭糾纏,並無進一步行為;上開103年6月10日之行為,再審原告僅係扶門不讓,在陳助理異議後,立即中止其不當之行為,旋讓陳助理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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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原告之上開言行,雖屬不當,但與審判無關,不應輕責任而受重懲戒,盱衡再審原告自103年7月間起,歷經自律、評鑑、彈劾及懲戒審判程序考驗,而辦理退休離職,已不可能回任法官職務,實質上已達到免職效果,於其離職後猶處以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年之罰款,本庭認為足資警戒,而符合責罰相當原則。

(陳鴻斌)自76年至104年度止,除80年85年88年獲乙等考績,其餘年度,均獲得甲等;在法官法施行之後,除103年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因此案)外,其餘年度,均獲得良好之評定。(可見表現良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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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認定的「荒謬」,隨便都可舉出一堆「反駁」:

一,若陳鴻斌法官是在「違反」被害人之「意願」的情形下,進行肢體的不當接觸,那就是要上「刑庭」追究刑事責任了,而不是單純的上職務法庭打官司而已!

二,原審認定有「八個」違法失職事實,再審「推翻五個」事實,但是,再審判決書並未將「五個事實」推翻不採的理由與心證列出。

莫非,推翻之理由,有不可告人之處?

三,再說,豈有當長官的人,邀約屬下「深夜一起散步」,還判說,這不是「利用職務上機會」之理,法官明知屬下助理的下班時間,且還是一下班,就邀約一起同行夜遊。

而且,判定的理由竟是「受邀約者也有指點小路」,可見夜遊之行,對方也有合意之情。

這種認定,若是用在持刀恐嚇之強姦案,豈不成了「強姦過程中,被害人也有迎合體位,並有高潮反應,可見雙方本有姦情」!

四,「犯法」與「犯規」本來就是不同規範,職務法庭的男法官怎會集體分不清呢?

色法官陳鴻斌的職務法庭之行為判定「基準」應在於「這種行為的法官,是否足堪公正客觀審判他人之重任」,而不是「強解」失職、不檢點之區分。

五,判決提及陳鴻斌多次考績乙等,卻說他表現一向良好,殊不知,他那些乙等考績,也是和性騷擾有關的失態劣行,可見其理由前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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