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計就計」不是電影,是現實需求

(法治時報2019-10-23台北報導)香港男子陳同佳去年來台殺害同行女友後,逃回香港,且成為香港「送中條例」之導火線,最近,香港政府打算勸凶手「被主動」來台投案,結果,民進黨政府一聽,嚇到高喊,對此通緝犯不想接受,要求必須「簽署司法互助」才能接受此一通緝犯等等!

民進黨政府的政治打算,當然是想繼續享受「揀到槍」的好處和甜頭,讓「送中條例」引發的香港暴動繼續困擾中共,收了陳同佳這個殺人兇手,怕在無形之中,把「揀到槍」的好處消耗掉,所以,高喊千萬不能收,同時,民進黨一堆立委也紛紛出面,高喊各種不能收的論述。

其實,這種牽涉法律實體面的案子,兩岸之間,都想加以「政治操作」是在所難免之事,但,除高喊政治口號以及選民之催眠外,也應注意法律技術的操作,必須要有高明之處。

本案的法律操作面,民進黨明顯敗於:「發言不對」,「前後不一」,「法理不通」,「技術不足」之四大缺失。

第一,「應該統一由法務部發言」:民進黨應該將此案定調為「司法案件」,因此,全部發言應由「法務部」出面。

而非行政院長蘇貞昌或是一般嘴砲立委。

這是「自我混淆」焦點的錯誤,是發言角色的「錯亂」而主動將案件「模糊」成政治案件;更慘的是,法務部也因此淪為「輔助工具」、「配件部會」。

法務部為了配合「陸委會的定調」才敢發言,21日晚間的記者會,竟然連續三次改時間。

由此即可明顯看出,全案的「法律見解」之主導權,根本不在法務部。

這是全案被「政治化」的明顯證據,同時也是最為敗筆之處。未能將全案定調為司法案件,反而將全案走向政治案件。

第二,「人犯來台投案之前,也勸港府比照投出罪證」:案發之初,民進黨政府確曾要求港府將人犯交給台灣審判,這個主張「應該一致」才不會落人口實,但可以利用香港的「出爾反爾」,將上述主張論述加以豐富與完整:

如「凶手被勸投案之前,也勸港府將相關罪證「一併投寄」給台灣政府」。

甚至,可以透過法務部「喊話」,如果只有「被勸投案」,卻沒有香港政府的「證據也投案」,那是用公權力故意在縱容殺人凶手!

日後,台灣法庭在審理凶手時,如果被告利用這種「證據不投案」的漏洞,脫免其應負之刑責,香港政府將成為殺人凶手之幫助犯,相信這種事情絕非香港政府樂見之事等等。

這種喊話香港政府未必會聽,但是,對他們一定有壓力,只要他們願意出面配合「證據也投案」,也就是另一種方式的實踐了司法互助。

第三,人犯送來,台灣就會成為「一中」:民進黨政府這種「無知」冷笑話最好少說。

香港殺人兇手李同佳已經是台灣正式發佈的「通緝犯」,只要他出現在台灣的領域,就會被逮捕。

就算他只是在台灣機場「轉機」,台灣的刑警也不能裝作不知道,故意裝糊塗讓他轉機過境飛走,既然都是必須加以逮捕,那種無益的政治口號實在多餘。

我們只要宣示我們的「司法制度」就好(通緝犯一出現我國境內,就會被逮捕),根本無須廢話連篇,多說多錯。

「通緝犯的逮捕」、「人犯的審理」本來就是「國家主權」的行使方式之一,透過台灣政府對「香港涉案人犯的投案逮捕」與「法庭刑責的審理追訴」,就是台灣在行使「國家主權」的最佳證明。

至於,香港要不要行使,能不能行使,我們實在犯不著為他們擔心說嘴。

第四,「技術上,該懂得操作」:香港政府很明顯地,就是想要「送走」李同佳,以解決其「送中條例」之困境。

既然知道香港的政治目的,民進黨政府在技術上,應該要懂得充份「加以操作」,表面上當然要說,我們「樂觀」兇手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

但,馬上要補充一些「但書」。

例如:「凶手來台投案之時日為何?」、「凶手在港罪證將如何一併投案?」「凶手投案之押解如何配合?」「凶手投案前如何防範自殺(或被自殺)?」等等,都是雙方應該有所討論之「技術問題」。

因此,要求香港政府說明對口單位與官員等等。

上述這些關鍵的實質「技術」問題,隨便一兩個小地方「出錯」,都會「鬧出」大問題。

因此,應該把握這些關鍵技術,好好和香港政府接洽「談判」。

透過這種兩岸三地備受政治關注的「個案」,好好展現我方的談判長才,談判出對我有利之技術面,甚至,日後得以運用者,那才是一個有智慧的政府應作之事,而不是老是想要「揀到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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