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本票不實官司,像賭俄羅斯輪盤?

(法治時報2018-10-12台北報導)開立「本票」如果涉及「債權不實」,是屬於民事糾紛?還是刑事責任?

據了解,在司法實務上,有兩派見解,截然不同。

因此,涉及這類案件之被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會不會有罪,全靠運氣,至於,司法改革對於這種「運氣判決」,則是採取完全不碰觸、不理會、不處理的態度。

兩派見解之分岐,在於有一派認為:這是民事債務糾紛,應由民事法庭加以論斷,與刑責無關;另一派則認為,本票裁定的核發,完全依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登載核發,是屬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是屬偽造文書書。

據一位資深檢察官的觀察表示,他發現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大台北地區的三個地院中,有某個法院的檢察官、法官,多傾向採取「有罪」的認定;另外有某個地方法院的檢察官、法官則是傾向無罪認定。

同時,如果由有罪地院的法官調升二審,也就繼續持有罪見解;反之,如果由無罪法院的法官調升二審者,也是一樣,繼續持無罪見解。

如此一來,被告遇到這種案子,變成完全靠運氣。

這種現象使得台灣的司法,被告很像是坐在「俄羅斯輪盤」上面,轉動之後,輪盤若是「停在」有罪法院就是「有罪」,「停在」無罪法院就是「無罪」,法律的明文規定純粹成了只是「參考」用。

法官的「自由判」才是最重要的「關鍵」。

如此一來,法治國家標榜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當遇到本票「債權」紛爭時,就完全走了樣,成了百分之百的「靠運氣」在訴訟打官司。

「被告」因為本票「債權不實」進入法院訴訟後,只能靠個人「運氣」在打官司,如果案子落在「主張有罪」的法官手上,那就是「有罪」確定;反之,如果案子落在「無罪主張」的法官手上,最後就可無罪脫身。

這就是廿一世紀的台灣司法。

最近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的前監察委員周哲宇,因偽造文書罪,判刑確定未到案,遭爆料兩個月前,8月下旬,現身北市中山區舞廳,擁著一年女子跳探戈,看不出來「年高體弱」的樣子。

周哲宇所涉的案子,就是「本票」被認定債權不實,與其共犯的被告,被認定據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之本票,債權不實,而被判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周哲宇的判決指出,柏美1977年在北市松山區與人簽約合建中泰花園公寓大廈,因故無法請領使用執照,沒有辦理保存登記,房子後來經過出售、轉讓或繼承,由多名民眾取得房屋的「管領權」,但所有權仍屬柏美,房屋坐落土地因價值飆漲,周打算以回購方式取得房屋管領權,但部分住戶不願出售。

法院認定周哲宇與曾任柏美負責人的蔣炳正、海天保全負責人葉海瑞等人合謀,虛構柏美積欠海天保全費用數千萬元並簽下本票,然後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民事確認周勝訴)拍賣那些「釘子戶」的房屋,逼迫他們賣屋。高院今年1月31日依偽造文書罪判周哲宇2年徒刑,共犯蔣被判刑1年4月,周、蔣須入監服刑,葉被判1年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周曾透過媒體喊冤,稱聽信蔣炳正一面之詞,向蔣購買柏美建設,概括承受公司資產負債,豈料淪為共犯,還被當成「都更禿鷹」,他要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等等。

周的案子,就是典型本票「債權不實」爭議的例子,這種案子因為是二審確定,所以,最高法院根本管不到,也不可能由最高法院決議如何統一見解。

其實,像這種本票「債權不實」之爭執的案子,在一二審都判無罪的案例,並不少見。

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1106號、高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439號、板橋地院96年度易字第901 號、高院96年度上易字第1785號等都是同類型案件,都是檢方認為有構成犯罪嫌疑起訴後,一二審法官改判無罪確定。

判無罪的理由主要是認定:「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參照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

「法院依票據法第123條所為就聲請提出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並未就實際債權是否存在、其面額與現存之債權數額是否一致為登載;換言之,法院僅係依票據法第120條所規定本票之款式為審查,若符合即應予以准許,至於就債權存否及實際數額之主張,則應另循民事訴訟為之。」。

另有法界人士認為,「債權」常常是活的、變動的,本票數字卻是死的,刑事審判將此兩者絞在一起,並構人入罪,確實是有探討空間,且應明確統一,別讓百姓打官司成了在賭運氣才好。

持無罪的資深刑事法官還強調,本票規定,是發票人對「文義」負責,且是「無因」票券,刑法採有罪判決似將「無因」變「真因」,即發票人「不只」要對「文義」負責,還要負責「原因真實,不實就有罪」,這就似乎管得有點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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