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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請你們要搞清楚,我的位子取得沒違憲,但你們開會作決議可是違憲的!)

(法治時報2017-12-11台北報導)12/2在法官學院舉辦的台灣法學年會上,司法院長許宗力日前於會中強調「司改會議」的合法性如:「裁判憲法審查」、「人民參與審判」、「金字塔型訴訟」、「強制律師代理」並無違憲問題,但現行最高法院以判例及民刑庭會議決議「統一法律見解」,他個人高度懷疑其合憲性,甚至,不惜出言痛斥最高法院的決議是:「每做成一次決議,我心就痛一次」。

許宗力主張在金字塔型訴訟完成前,應盡速修法設置「大法庭」。

許宗力認為,法院見解不一致、司法初一十五不一樣,實為人民之痛,司改必須非常重視解決此問題;他認為,會有裁判見解不一問題,是因終審法院設立太多庭,基於審判獨立,每庭各自有獨立見解,互相不受拘束,打官司形同擲骰子,沒有可預見性,將來金字塔型訴訟建立,終審法院只剩一庭,自然法律見解統一。

不過,在過渡時期,建議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應設置「大法庭」,透過大法庭裁判方式,來統一法律見解;他認為,最高法院「判例」制度違憲,「決議」也有合憲性顧慮,但目前最高法院持續透過決議來統一法律見解,「我只能夠容忍它繼續這樣子,因為到目前為止,大法庭還沒有完成立法」。

他表示,法律見解不一致的客觀現象本身就是違憲,司法有義務解決,大法庭是目前應該進行,但法律尚未完成,只能夠容忍最高法院繼續用決議方式,「可能做成一次決議,大家會拍手,但我心就痛一次」。

許宗力這番發言,引來最高法院多位法官的強烈不滿。

不滿的主要看法有二:

第一,許院長本人自己的「再次出任」大法官,本身就是很有違憲爭議的問題,不但有多位法官「聯署」發表看法,具體指陳這是違憲的任命,就是立法院大法官審查會議時,也有大法官被提名人直接了當,毫不諱言的指出,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憲政議題。

試問,如果「自己的位子」都是來自「違憲」爭議,怎麼還會「多嘴」別人的「會議」是違憲呢?

更何況,別人的「違憲開會」也只是開開會,討論討論,頂多作成決議罷了,再說,參與開會也沒有拿錢,更沒有私人好處。

不像他的「違憲位子」可是「位高、權重、薪多、酬厚」好處多多的總統特任官,兩者相比,身為司法院長的人,應該自愛,要更懂得有關「違憲」議題發言分寸。

第二,依法論法,如果許院長對於最高法院的民刑庭決議,他手上就有權力,隨時可以廢止,何必那麼多話,說了一大堆作秀的「嚴重違憲」遣責,他用行政命令廢止不就好了,何必廢話那麼多?

就有法官私下很不屑的指出,任何「學者」都可以批評「最高法院的民庭長決議」有違憲爭議,但,就是司法院「院長這個位子」上面的人,沒有資格主張那是違憲!

因為,最高法院會有民刑庭決議的會議,可是完全依照「司法院頒佈」的「最高法院處務規程」做為法令基礎進行的,該規程的第32、33條規定的很清楚

第32條:民刑事各庭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得由院長召集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之。

第33條: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須有庭長、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會議停止辦案之庭長法官得登記後列席,院長並得指定書記官長、民刑事科科長、資料科科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第一項之會議議事要點另定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公布機關司法院 】第1條: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最高法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學者批評民刑庭決議有違憲之虞,那是學術探討的自由,不足為意,但是,司法院自己頒佈的「最高法院處務規程」可是由司法院長一人就可以決定,只要他一聲令下,就可以由司法院自行決定加以刪除!

一個「手握改革違憲權力」的司法院長,不動用自己院長的權力,將他認為「違憲的會議」之召開條文,加以廢止,反而還以為自己還是「校園名師」,靠著開會致詞發言搏版面,實在是有夠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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