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聽到媒體報導,法官辦案很辛苦,案子很多,辦不完等等。
但是,案子再多,也不能用「不法偷跑」的方式來辦案!

有不少受命法官在辦案時,都有「偷跑」的毛病,不曉得是不是「司法官訓練所的基礎教育」沒有教好?還是法官喜歡自己人一個人攬權?
總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準備程序」和「審判程序」,是兩套完全不一樣的進行方式,可是,就是有受命法官喜歡故意混淆,並藉機偷跑案情,造成審判不公。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304號刑事判決內文,明白指出,法官辦案不能偷跑,該判決指出:「通常程序之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功能,係於合議庭審理前,為相當之準備,以利審判程序順暢進行,其所得處理之事項,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所規定之事項為限。受命法官為處理被告之答辯及案件、證據之重要爭點,固得於準備程序聽取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本案事實及證據之意見,並加以整理,如被告未能明確表達其意見,受命法官亦得闡明之,以釐清當事人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確認審判期日法院調查證據及當事人辯論之重點。然受命法官就被告陳述之意見(包括認罪、自白、否認、辯解),尚不得進一步調查詢問與其先前供述、被害人、告訴人指述或其他證人所述為何不符,或與卷內書證、物證有何不同等實質調查證據程序,應僅止於被告意見之彙集及整理,始為適法。倘以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所為之實質調查證據之結果,作為判決之基礎,雖於審判期日已提示準備程序筆錄,仍無疑使審判程序空洞化,破壞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原則。」

其實,受命法官辦案偷跑的問題,一直存在,早在十年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204號刑事判決文中,就指出受命法官偷跑的問題,並明白判定這樣的審判過程,是一個無效且非法的判決,對訴訟效率而言,更是在浪費國人的時間與金錢。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204號刑事判決指出:「於審判實務上,事實重要爭點之整理,由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後,斟酌案內已存在之供述事實為彙整;或先由控、辯雙方各自提出,再由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訊問雙方意見後,逐一過濾,俾異中求同;最後整理出準備程序筆錄所常見之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俾憑決定審判期日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準備程序所為整理事實上之重要爭點,固為案件重要事項之處理,但應僅止於對案內客觀存在之供述事實為條舉式之呈現。然依原審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原審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並未踐行訊問上訴人及辯護人對於被訴事實是否為認罪答辯之程序,卷內亦無兩造所提出之爭點整理,即逕行諭知本件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中略)。所謂上訴人不爭執之事實上重要爭點之整理,究竟憑何為過濾或彙整而形成,並不明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依上說明,即非無疑。原審未先予究明,遽採為上訴人論罪之主要證據之一,其採證殊難謂適法。」。其實,更早在「93年台上2033號判決」就有相同的指摘。

法官一天到晚喊著「辦案很累」,卻又成天「偷跑」製造無效判決,十多年來,一直這樣的重覆問題,到底是誰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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