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簇的過往二三事

2017年3月8日,前副總統李元簇享年94歲辭世,他是台灣首位民選副總統的辭世,他的官場特色,真的就像李登輝形容「是一個沒有聲音的人」,平靜隱居苗栗多年,少問世事。
媒體追悼之記載,多為官方事蹟,多持正面肯定,但以李元簇的身份地位,歷史記載是應該儘量追求接近真實,因此,就我個人親自與聞之司法界傳說與了解,為其記上一筆,以供參考。
1990年李登輝選任總統時,副手李元簇被李登輝稱為「沒有聲音」的人,其實,這句話是被故意漏掉了兩個字,當時李登輝曾經向身邊的人透露,如果副手找的是李煥、郝柏村這些人,他卸任之後,這些人一定是不肯下來,會想要扶正,只有找李元簇,他才不會想要扶正,根據當時聽過李登輝說法是「台語」:卡抓得下來。


如果這段記憶沒有錯,那李元簇會被李登輝看上,正確的原因應該是:他是一個沒有「接班」聲音的人,而不是單純一個沒有聲音的人。
自從總統民選以來,李登輝應該算是歷任總統用人最為精準的(除了接班人挑連戰以外),因此,李登輝找李元簇除了他沒有「接班」野心之外,應該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考量,那就是李元簇的法律背景。

李元簇的職務 情治色彩濃厚
李登輝是一位學識相當豐富的領導者,但他也自知「法律」是他最弱的一環,面對修憲、廢萬年民代,處處都要動到法律,而法律又是他的弱項,他很清楚知道,必須要在身邊找位法律精通的人士。
李登輝的政治手段是厲害的,他知道自己對法律的外行,所以,他找的法律專才不會「只找」一個,他會刻意找一個完全不同的另一種聲音。
法界學者和李元簇一向關係欠佳,而法學功力不輸他,還經常和他對嗆的出名人士,就屬政大教授黃越欽。
李登輝當年主政時,有關法律問題或法律對策,總是故意聆聽這兩個「完全不同」的聲音,最後再自己作出決斷。
這是李登輝主政時「兼聽」的高明處。


蘋果日報追悼李元簇時,撰文提到「1958年李元簇獲官派德國波昂大學攻讀法學博士,3年後取得博士學位,返國擔任蔣經國幕僚,先後出任國防部法規司長、軍法局長、行政院法規會主委,政治大學校長及教育部長,直到1978年接任法務部的前身司法行政部長,期間在總統蔣經國指示下,和當時國安會秘書長黃少谷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研議審檢分隸新制。」。
從這段記載可以看出,李元簇擔任過的職位,都是具有很高的「情治色彩」之位子,例如:軍法局長、國防部法規司長、司法行政部長。


或許就是因為李元簇出身的情治職位之思維,在李元簇擔任法務部長時,高雄地區發生了很有名的「議長賄選案」之偵辦,該案在偵辦中,李元簇親身出面指責當時的高雄首席檢察官呂玉介,且使得呂玉介鬱鬱以終。


因為部長的痛斥,使得該案的偵查過程,對整個台灣的選舉賄選風氣,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呂玉介首席檢察官是位個性很剛直的首長,他在台中當首席時,中國時報烏龍報導搶案嫌犯就是呂的兒子,靠著特權被釋放,事後中國時報一再賠罪,呂首席則告訴上頭,他打算辭掉工作,專心和中國時報打官司!


中國時報為此費盡力氣,處罰一干相關失職人員,才勉強擺平。
由此事可看出在那個年代,呂首席的堅持與個性。


當呂玉介任高雄首席檢察官時,議長選舉發生賄選傳聞,他下令展開偵辦,當時,國民黨大老谷正綱出面向李元簇「關說」,如果有發出傳票,請不要將議長列為「被告」,建議用「關係人」或是別的稱謂,無論如何,就是不要用「被告」兩字,李元簇也為此特別打電話「交代」呂首席。
呂首席接到指令,就找了承辦檢察官交代,檢察官接令之後,當然也是層層轉交,交代書記官要記得。
沒想到,書記官有聽到,卻沒有放在心上,傳票寄出之後,議長接到的傳票一看,稱謂赫然就是「被告」,於是,這張「被告」稱謂的傳票就被谷正綱拿著去狠狠的痛罵李元簇一頓,李元簇受氣之後,暴跳如雷,打電話找呂首席破口大罵,據當時在高雄當檢察官的王崇儀形容,李元簇大概只剩「三字經」沒有出口,其他能夠想像的辱罵字眼全都出籠了。

李元簇飆罵首席 賄選歪風四起
呂首席剛烈的個性受到這般打擊,變得悶悶不樂,事件之後沒有多久,就病逝醫院了。
同時,也因為這個案案例造成檢察官辦案的「寒蟬效應」,日後遇到賄選案,各地檢察官總是隨便查查,應付應付了事。
或許,這種效應並非李元簇的本意,但賄選風氣的敗壞,和檢察官怕查辦賄選案,怕給自己惹禍上身,在當時確實傳開並造成影響。
台灣省籍的檢察官,在當時是根本不可能出任首席(檢察長)的,如果,連外省籍的首席,想要查辦賄選,就只因為「傳票稱謂」都會出事,那一般檢察官、或是台灣籍的檢察官就更是不用講了。
「蘋果」報導:「一位退休檢察長回憶,當時我國司法制度,除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直接隸屬於司法院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都隸屬於行政院轄下的司法行政部,易生司法不公弊端,李元簇等人研議一年後,1980年立法院通過《法務部組織法》、《法院組織》修正案,同年7月1日起,各級法院全部納入司法院體系,司法行政部則改名為法務部,首任部長仍由李元簇執掌,直到1984年才請辭回政大法律系所任教。」。


這段史實還有一則軼聞隱含其中:李元簇的個性講求一板一眼,黃少谷則是黨國大老身段較重,院檢分家時,李元簇對於財產的「分隸」與「登記」,很是堅持,認為既然分開不同單位管轄,就應該各自擁有各自的財產,黃少谷則是認為都是國家的財產,何必分的那麼清楚?


論資排輩,李元簇當然不是黃少谷的對手,因此,目前台灣高等法院的辦公廳舍,財產登記全部都是「高等法院」的,可是真正的「使用人」,卻有一半的財產是落在法務部高等署手上。
這段當年的不清不楚,導致今日「院檢」就是連財產仍是糾葛在一起。


從這些小事看來,李元簇雖擁有德國法學博士,但是遇到該堅持到底的,和不必堅持到底的,有時,也是有其糊塗。
「蘋果」特別提到,李元簇在法務部長任內,不但積極推動審檢分隸變革,還建立政府賠償(國家賠償法)制度。


但,這段過往卻也留下「國家賠償法第13條」的免責規定,造成台灣百姓受到司法官員過失故意之「侵權」,依法可以「完全不必」負任何賠償責任,這種「有權力卻沒有責任」的司法官員辦案「免責」制度,當然使得百姓有冤無處訴,司法公信力日益頹廢。


這些功過,隨著李前副總統的辭世,都將成為史書之一筆,供後人借鏡。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pla08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